拆迁实用小知识(四)企业拆迁关停和养殖场禁养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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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分享一些企业拆迁关停和养殖场禁养的小知识,看看有你想了解的吗?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的法律后果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哪些原因导致养殖场关停
可以导致养殖场禁养关停的情形主要有:环保环评严重不达标、违章建筑、被划入禁养区。本文主要讲述“被划入禁养区”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哪些区域被划分为禁养区呢?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三、企业关停的程序和手段是什么呢
(1)作出限期关停的决定
不论环保局也好,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好,在执行这个行为的时候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首先要做出一个行政处罚的行为,要求你在限期内进行关停。就是在15日内进行关停,否则乡镇人民政府就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进行强制关停。
(2)不自行关停的要被强制关停
如果行政处罚下达了,以后自己执行,后面就没有行政强制的问题。如果没有,后面就要行政强制关停。在实务当中所涉及的最多的就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是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的基本性法律规范。首先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先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开听证会,然后作出决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进行复议、起诉。对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复议、起诉。
(3)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或“撤销行业许可”等方式逼迫企业停产停业
除此以外,还有利用村委会来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从而迫使企业关停的情况。当企业不满足生产经营条件,没有生产场地时,自然就关停并且搬走了。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也有这种情况。他们可能会撤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环评、撤销安监方面的行政许可、撤销消防等等。以此来施加压力达到关停的目的。甚至有些企业在银行抵押了厂房、土地,这个时候他教唆银行来实现抵押权。有的时候企业主在外面欠了巨额债务,债权人把债务进行实际转让,转让给了政府或者村委会。然后要求法院来进一步执行,总之,采取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四、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应收集和保存的证据。
(1)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2)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
(3)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
(5)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六、被认定违法建筑的养殖场也可获补偿
倘若除了上述环保禁养的情形外,本案还存在以违反土地使用性质认定养殖场为违建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应给予补偿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用“一刀切”的方式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
七、对养殖场关闭关停会采取哪些措施
1、在一定时间内要求企业拆除养殖场。
2、要求企业关停关闭,在一定时间内处理设备和养殖产品,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一次性谈妥,把养殖场关闭,支付停产停业及其他损失。
3、如果该企业规模较大,在当地有巨大影响力,在后续有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扶持下,可以将该企业转给其他企业。
八、环境犯罪案件涉及哪些罪名
(1)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
(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
(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
(5)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6)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7)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8)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九、养殖场关停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1、养殖场关停能获得哪些补偿?如果养殖场没有违法情形,我们可以参考拆迁来争取补偿。
企业关停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
2、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3、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
4、除了常规的补偿项目,还有《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的精神,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助。
十、面临禁养关停或强制拆除,企业主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吴少博律师认为:如果收到关停关闭、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要慌张,也不要直接就依决定拆除了,仔细审查下发通知书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这个职权,下达的命令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如果想保全自己的养殖场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如果企业主的养殖场已经被强制拆除或关停,当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列出清单,统计造成的损失。然后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赔偿申请,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那么当事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谈判方案的制定,沟通技巧的运用,把握对方的心理,这些都需要有专业的律师作指导和介入,才能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法律观点来源:吴少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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