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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征收新规2月20日起施行 严禁暴力欺迫搬迁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4-0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为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行为,《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已于2月20日起施行。办法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诚信评价系统,严禁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一系列要求将给我市房屋征收戴上"紧箍咒"。
  明确征收实施单位先办登记
  《办法》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区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拟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市、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时,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规定严禁欺迫被征收人搬迁
  《办法》对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其中,在房屋征收期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委托协议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违反委托协议约定,或者因过错给房屋征收部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确定房屋征收委托劳务费用。其中,青岛市主城区房屋征收委托劳务费的确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100户以上的(含100户),按每户不高于3000元计取;被征收房屋100户以下的,由双方参照前述标准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出前述标准的50%。二是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60元计取。其他区市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建立征收诚信评价体系
  《办法》要求市征收办应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诚信评价系统,加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未经区 (市)房屋征收部门同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房屋征收实施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征收实施单位,区(市)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再行委托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工作档案管理等制度。房屋征收工作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过程中必要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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