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企业征收拆迁关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第四次见面会在北京举办。本次会议由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诚邀法制晚报、法制网、民主与法制时报、华夏时报、香港评报等多家主流媒体以及中小企业代表参与。意在通过交流反映出中小企业在面临企业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艰难处境和窘迫现状;通过媒体朋友呼吁社会各界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命运。
会议的开始由江苏某企业公司负责人发言。由其负责人介绍会议的交流案例:某企业始建于1996年,总占地面积564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969平方米。拥有十余项自主产权专利。2012年还被某“211”“985”高校授予“新材料实验基地”和“教学实习基地”。斩获多项省内企业“奖项”。2013年至2017年期间为企业的黄金发展期,遇到连云港旧城改造,企业与拆迁方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发生矛盾。拆迁方在没有经过评估的前提下给企业出具了一份清单要求企业签订。但是如果按照该清单的给出的价格签订协议的话企业将会面临着灭顶之灾。无奈之下公司负责人向征收办事处反映了问题,也向区信访部反映问题但是都得不到解决。在2017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的僵持阶段,拆迁方采取了挖掘机断路、车堵大门、雇佣社会人员对企业财务进行破坏等手段迫使企业妥协。企业负责人扛着巨大的压力以冷静的态度依然尝试着与拆迁方进行沟通,但拆迁方依然强势拿着空白协议要求企业主签。在得到企业负责人否定的答案后,一帮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开始对当刚动过脑血管动脉瘤手术的企业负责人夫人下手,采取了围住堵截,夜间骚扰等方式迫使其精神和病情恶化。无奈之下,企业负责人以家属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考虑因素,违反自己的意愿与拆迁方签订了空白的补偿协议。
在听了该公司负责人的案情介绍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少博就该案件从法律角度对该民营企业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了分析。
吴少博律师首先用三句话概括总结了案件的问题即:一、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执法权;二、政府部门阻断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三、动用地方势力干扰企业家正常生活。综合全案来看,拆迁方拆采取的手段是不光彩的,方式是不到位的,这一切都是为了达到低价拆迁的目的。
吴少博律师介绍到:就案件中的空白协议而言,在企业拆迁案件中具有偶发性。往往是在政府压力面前或者面对胁迫时企业的无奈之举。签订空白合同后会出现两种后果:
1、会使企业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状态,一张合同只要企业签了字,上面的数字拆迁方回去随意填,表面上为协议,实际上为胁迫。
2、滋生腐败,在我们办理的一起山东潍坊的案件中空白协议签订后,短短半个月,当事人再看协议时,协商上的巨额数字已经不是当时签的数字。而且对方还会提供出另外一个协议,这协议是与当事人第一次签订的一致。一个事情两种协议。往上报的高,给企业的少,中间的差额哪去了?大家不言而喻。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被胁迫、恐吓的情况下签订的所谓得空白协议都是无效的。
其次,从征收拆迁的法律规定来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占有的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性质就是国有的,就应该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评估。但就本案而言所有的征收拆迁的手续、文件都未给相对人看,更不用说进行评估了。我们都知道签订协议的前置程序是进行评估,而在本案中拆迁方只给出了一个清单就想取代评估,那么关于协议的效力就更是不言而喻了。
最后就企业现状来看,企业所有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性质的。企业在刚开始的时候是以划拨的形式取得土地,2008年后企业又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在补偿方面国有土地出让和划拨是没有太大区别的。因此,企业在补偿方面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吴少博律师就案件之外也发表了一些个人的感想:本案中,我们看到企业拆迁方将很大的一部分精力放在了胁迫企业负责人家属身上。相信这是包括我本人和各位在场嘉宾为之气愤的。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个心脑血管病人来说让其受刺激、得不到休息,是有可能造成其生命出现危险的。正是抓住了这一点,使得企业主不得不顾忌到家人的生命安全而签订协议。这些手段都是极其恶劣的。在10年的中小企业维权道路上,我发现了中小企业发展生存之艰难。相对于市场因素之外,面对诸如征收、拆迁、破产等不确定的因素更容易让他们走向灭亡之路。今天我们介绍的这起案件正是无数中小企业悲怆命运的一个缩影。希望各位与会媒体能够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中小企业发声,关注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在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和吴少博律师的讲解后,进入了媒体提问环节。
新京报记者提问:厂区进行拆迁要搬到新的地方,新的厂区落实好了没有?当地拆迁办事处管不管?
李晓宁律师(该企业的代理律师):记者朋友您好!按照国有土地征补条例,一个企业在遇到拆迁时,政府会给两套方案。一是货币补偿;二是货币加土地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对这两套方案是有选择的。但是本案面临的情况是:1、补偿价格严重偏低2、没有给企业任何的土地安置(以便企业重新再建)。企业多次找到政府希望相关部门找地安置,但相关部门明确给予答复:在土地价格极低的情况下要求企业自己解决。
法制晚报记者提问:拆迁方提供的清单是否是评估报告的一种呢?
李晓宁律师:拆迁方提供的清单显然不是评估报告。根据国有土地征补条例规定:政府和企业应共同选一家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法定的标准作出评估。在本案中,无征收决定、无评估报告,只有政府单方面的清算报价单,关于评估的实物、依据、过程是什么都没有。也就是说政府给的清算报告并没有依照法定的评估程序进行。
检察日报记者提问: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这个案件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吗?
李晓宁律师:在这种案件的处理上如果没有征收决定,是不能就征收行为提出一个单独的诉。但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使用违法手段,比如断水、断电、断路、骚扰企业主的行为,如果能固定证据,就可以就这些行为提起相关诉讼。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如果没有明确的征收公告的话,我们是无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诉讼的。那么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政府一般对外称是一种征收协议(不具有强制性)如果企业提诉讼,法院是不许授予的。
法制网记者提问: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有比较有效的维权途径吗?
李晓宁律师:在这里可以给大家讲一下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子。上海有十余家企业(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照齐全的)面临拆迁。政府却以协议征收之名行强制征收之实,企业与政府间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如果不同意,就通过各种手段对你进行打压。这样的情况下,律师介入后就显得极为被动了。那么如何提诉讼呢?
首先我们认为:通过证据固定了政府在实施协议征收的行为。那么将协议征收的行为起诉到法院,虽然我们明知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起诉后对方是必须答辩的,且对方答辩的思路只有一个,那就是:这是一个行政征收协议不具有强制性。我们诉讼的目的不是让法院支持我们,而是取证政府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通过法院的裁定确认协议不具有强制力,从而将政府以后的所有的自愿协议都挡在外面。可以沿着这个维权思路和方向进行下一步的具体维权。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提问:您可以再详细介绍一下空白协议的有关内容吗?
李晓宁律师:其实对于律所接案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一般对于签了协议我们都是不接的。但是近些年来我们看到了一些企业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空白协议,空白协议的签订不是一个个案的存在,问题非常的多。到了审计环节,猫腻也是非常大的。我们都知道一个正规的征收项目在国家审计部门都是有相关审计备案的。在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我们拿到了签订协议是被拆迁户的相关证据后,到审计部门进行了审计,结果出来的价格起码相差了两倍。因此这也就是实践中空白协议现象越来越多的原因。很多情况下政府与老百姓或者政府与企业谈拆迁的事宜,谈完之后给你一个空白协议让你签,可到后面空白协议也不在你手上,当企业被拆迁后,企业主手上是没有相关的任何证据去证明政府曾经存在着征收行为。所以我们看到了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多的出现,这也是我们通过今天的会议来呼吁媒体朋友们关注的一点焦点。
记者提问环节过后,李晓宁律师与吴少博律师与各位媒体进行了近一步的交流并与参会人员合影留念,致此企业征收拆迁关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第四次见面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