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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第四届媒体见面会”在京召开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3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11月28日下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第四届媒体见面会暨企业征收拆迁关停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在京成功召开。此次发布会以江苏某企业征收案件为例,结合多位律师十余年的企业征收拆迁关停办案经验,深入探讨了企业征收拆迁关停案件中空白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补偿安置问题,总结了这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归纳了办案中的客观规律,以期更好的应用于中小企业维权实践当中。
 
  本期会议得到了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法治周未、法制网、人民日报《民生周刊》、《中国经济周刊》杂志、《民主与法制》杂志、《法律与生活》杂志、《财新》杂志、中国商报、中国产经新闻报、法制晚报、中国企业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经营报、新京报、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腾讯网、中国网、正义网、搜狐网、看法新闻、今日头条、澎湃新闻、大白新闻、北京时间、财新网等四十多家媒体的参与和关注。
 
  本次发布会选用的案例比较具有典型性:江苏某区启动老城区改造项目,欲征收当事人位于老城区的企业用地,但是始终是口头传达,从未出具明确的征收拆迁相关决定书和文件。当事人表示积极拥护与支持改造项目,希望地方政府能够给予一块新的土地安置企业,遭到拒绝后企业表示可以自行寻找新的土地建厂,请征收单位依评估结果给予适当的补偿,却再次遭到拒绝。征收单位仅拉出一张清单列上数字要求当事人签字,未果之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堵工厂大门,进入当事人小区深夜辱骂,最终将当事人妻子围困三日后逼迫当事人签下了空白协议。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会上发表了观点:
 
  一、空白协议从法律上讲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被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之下签订的空白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律师指出,政府单位之所以要费尽心思逼迫当事人签订空白协议,其目的还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实现企业的拆迁。对企业来说,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就意味着完全失去掌控命运的机会,任人宰割。对于拆迁单位来说,在过往的案例中我们遇到很多空白协议在上报预算和审计单位的时候填写的是巨额的拆迁补偿,对企业进行实际补偿的时候填写的却是很低的补偿,通过两份不同数字的协议,欺上瞒下,为贪腐的滋生提供肥沃的土壤并且还在迅速的扩散。
 
  二、征收行为要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律师强调,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征补条例》,又称590号令,明确规定征收方必须持具体的资格才能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比如前期应该取得规划、立项,要对当地整个征收范围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等,取得完善的法律依据之后,才能进入征收拆迁的实施阶段实行行为,才能取得征收决定,真正施展征收决定的行为。后期的征收行为更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
 
  三、征收拆迁应该予以企业安置方案。
  在企业征收拆迁的补偿方案上,征收方应该给予企业最少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进行选择,即现金补偿或者择地安置,这是充分尊重企业经营的表现,而在现实中很多征收单位都是简单粗暴的以每平方米经营面积定一个价格来买断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对企业拆迁损失的补偿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市场收益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之后,吴少博律师和李晓宁律师还与现场媒体进行了互动,就媒体关心的中小企业生存状况、如何在诉讼中取证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吴少博律师指出,目前部分中小企业的生产条件是艰难的,情况是复杂的,一是市场方面的因素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二是行政因素往往会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不少中小企业在遭遇征收或拆迁时如果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其而言将意味着“灭顶之灾”。
 
  李晓宁律师也向大家分享了企业征收拆迁维权当中的一个小技巧,即在诉讼中取证。李律师举例:很多征收行为发生在口头上传达,没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此时向法院提起针对征收的诉讼是得不到支持立案的,但是被告需要答辩,被告自然不会不打自招的承认违法拆迁行为,所以在答辩中会推辞为协议拆迁,当事人即可将此答辩作为证据去请求法院审查协议拆迁的合法性。
 
  最后由吴少博律师为会议发表结束感言:征收拆迁事关企业生死存亡,应该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也将一如既往的投身到中小企业维权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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