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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4-0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记者罗沙、陈菲)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革新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对峙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平司法,以宪法和执法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切合法律划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告状、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实行和国度补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就地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情势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实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平的,可以提起上诉大概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粉碎国家同一和民族连合、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美满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办理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处置惩罚。要探索建立司法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纠纷案件快速审结,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应和投诉的题目,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紧张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白的被告、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究竟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领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报告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意见》还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4种情形: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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