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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一直拖着不给,现在拆迁方又来说我们有违章建筑或者违法用地,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既然双方签订有补偿协议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排除例外情形,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应确认有效的合同。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若一方不履行,守约方可主张行使权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首先:拆迁方说您企业存在违法占地或者违章建筑这个问题,还得从实体和程序上两个方面来看拆迁方的行为是否合法。从程序上来讲就牵涉到违章建筑的认定问题。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主体要适格,其他主体是没有这个权力的。然后就是调查被征收人厂房证照不全的原因,是否属于特殊原因,比如历史遗留问题等;再者就是应当告知被征收人陈述、申辩、听证及相关复议、诉讼的权利;且认定违建需要现场调查、做笔录、勘验等等,然后认定,按照法律规定,他必须给你一个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若剥夺他的处罚是不成立的。那么从实体上来讲,如果和拆迁方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提到有违章建筑而现在又说有违章建筑的话,根据“举证倒置”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由拆迁方来承担企业违章建筑的举证责任。
如果经过调查真的是在08年之后建厂而又没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话,属于违章建筑,因为存在违章建筑,原则上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所以总的补偿数额肯定与之前签订的协议数额有出入,协商重新签订补偿协议。这一切都建立在厂房未拆除之上,反之,事情就复杂了,但是如果经过调查确实不存在违章建筑的话,只能如前文所说的依约履行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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