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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划定为禁养区,对养殖场的补偿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8-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户。近来比较多的是各个地区关于养殖场禁养关停的新闻报道。也是各地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同时也是对十三五生态环境规划中有关畜禽业环境污染的改善措施。那么禁养、关停的依据是什么呢?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评析】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拆迁维权办案经验。对于该企业主,最迫切关注的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方面是禁养区的划定依据,另一方面是禁养关停后的补偿依据。2014年1月1日是施行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该法规明文规定了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方法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该条例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1、划定为禁养区的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相关法规依据: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2、禁养、关停后的补偿依据:
 
  ⑴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可以明确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法规依据: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⑵对于企业主养殖场的补偿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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