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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厂被违法排污环处罚后,又被口头搬迁,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9-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石材厂先被因违法排污环保处罚后,又被口头通知搬迁,损失怎么办

石材加工环保搬迁

客户问题:我石材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环评备案,租用老百姓的集体建设用地,18年3月在环保督查中说我违法排污,事实上我是用家用20mm的水管排放清水,并处罚我10万在没有他们所谓污染物检测报告的情况下,现在口头叫我搬迁因为厂下面新建一饮用水库,但直接未对我进行补偿?

吴少博律师:我们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您作为一个木材加工的企业,您是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的,营业执照、环评这方面是有的,并且你土地的使用方向或者使用性质也是完全合法的,因为你有着集体建设用地,没有使用耕地林地等相应的土地,土地用途也是合法的。

这个时候租赁不代表你对土地没有完整的使用权,因为你租赁的是一个符合搞建设搞经营的土地性质,原则上是可以的,关键就有一个问题,在环保督查当中认定一个违法排污的问题,因为你所谓的往下排清水,这个时候就有个问题,它是把你认定成了暗管排放,还是说你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呢,还是你的排污不达标呢?可以解读出三种情况。

如果说你刚才说用的家用水管排放,可能把你认定成一种暗管排放,暗管排放的情况之下,是不需要考虑你排污达不达标的,它是一种行为性,只要你有这种暗管排放的行为,就可以对你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没有问题的。

反过来讲,你要是超标了,不大可能有这种情况,因为什么?你排放都是清水,不大可能有超标这种情况。

那么第三种情况就是说你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如果是无证排污的话,你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是可能的。

石材厂先被因违法排污环保处罚后,又被口头通知搬迁,损失怎么办

石材加工厂环保

吴少博律师:所以我判断你所出现的情况一般是两种,一种叫无证排污,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第二种使用暗管排污。暗管排污,只需要有行为就行了,出现这两种情况可能都会认定成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体要件,也就说具有对你行政处罚实体的违法行为了。

我先解释上一个问题,那么下一个问题说你在一级饮用水库也就可能是一级或者二级饮用水源地,如果说你在一二级的水源地,原则上必须要考量你是不是个合法经营企业,前面我们讲过很多次,不管是这种禁养区、一级二级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最后要形成一种政府对你形成补偿义务的话,原则前提都是你的合法经营性,如果我取得了一个合法经营手续,又在一二级饮用水源地设定设立之前,他对你形成的就是行政补偿义务。

反过来讲,如果我不是一个合法经营企业,对方就没有对你行政补偿的义务,这第二点。第三个情况还有什么?我设立在一二级水源地划定之后,但是我的相应证照非常齐备,这形成我们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基本原则,我是基于信赖保护的原则,而在这投资设立企业的,并且取得了完备的手续,这个完备的手续就是政府基于你的认可。这种认可,作为行政相对人就形成了对政府部门的信赖保护、信赖利益。

吴少博律师:所以说这三种情况可以获得一种行政补偿义务,但是如果简单按照你这么叙述的话,如果你出现是一种违法的情况,给你行政处罚是可以,但是达没达到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说达没达到给你一次性关停,我个人感觉是达不到的,也就是说你排除了这种违法行为之后,原则上你还可以复产。

石材厂先被因违法排污环保处罚后,又被口头通知搬迁,损失怎么办

石材矿山环保

罚款你10万,然后责令你停止经营一个月,那么我给你进行整改之后,一个月之后我就可以恢复生产。我恢复生产以后,我就达到了合法经营的状态,我达到合法经营的状态,你又有一二级水源地的问题要关停我,你就应该给我补偿,这是一个法律的逻辑顺序关系,也就是你首先要排除在关停你的时候用处罚性的关停。

吴少博律师:现在各个部门在做这个事情的时候,往往就是投机取巧,投机取巧在哪里,就是采用行政处罚性质的关停。

很简单,你有违法事实我处罚你。这种关停关闭搬迁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批准,并且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如果你有这种行为,我用处罚性质的给你关停,处罚性质关停的话,原则上就不需要补偿了。

如果非处罚性质的,也就是说我把处罚性质这个问题先排除掉,用时间也好,比如我责令一个月,一个月整改了,用你的事实也好,比如它处罚这个错误,排除了这个事情,那么好,排除完了以后再给你实施关停禁行为。

这个时候你就是一个合法状态,用一句话来概括这个事情,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无法克服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状态的话,你很可能获得不了行政补偿。

吴少博律师:如果你这个违法状态是可以改变的,可以整改的,可以弥补的,能够恢复到一种合法经营状态的,达不到一次性进行关停目的的,最后还是能引起行政补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环保争议解决

石材加工环保搬迁

客户问题:我石材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环评备案,租用老百姓的集体建设用地,18年3月在环保督查中说我违法排污,事实上我是用家用20mm的水管排放清水,并处罚我10万在没有他们所谓污染物检测报告的情况下,现在口头叫我搬迁因为厂下面新建一饮用水库,但直接未对我进行补偿?

吴少博律师:我们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您作为一个木材加工的企业,您是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的,营业执照、环评这方面是有的,并且你土地的使用方向或者使用性质也是完全合法的,因为你有着集体建设用地,没有使用耕地林地等相应的土地,土地用途也是合法的。

这个时候租赁不代表你对土地没有完整的使用权,因为你租赁的是一个符合搞建设搞经营的土地性质,原则上是可以的,关键就有一个问题,在环保督查当中认定一个违法排污的问题,因为你所谓的往下排清水,这个时候就有个问题,它是把你认定成了暗管排放,还是说你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呢,还是你的排污不达标呢?可以解读出三种情况。

如果说你刚才说用的家用水管排放,可能把你认定成一种暗管排放,暗管排放的情况之下,是不需要考虑你排污达不达标的,它是一种行为性,只要你有这种暗管排放的行为,就可以对你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没有问题的。

反过来讲,你要是超标了,不大可能有这种情况,因为什么?你排放都是清水,不大可能有超标这种情况。

那么第三种情况就是说你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如果是无证排污的话,你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是可能的。

石材加工厂环保

吴少博律师:所以我判断你所出现的情况一般是两种,一种叫无证排污,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第二种使用暗管排污。暗管排污,只需要有行为就行了,出现这两种情况可能都会认定成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体要件,也就说具有对你行政处罚实体的违法行为了。

我先解释上一个问题,那么下一个问题说你在一级饮用水库也就可能是一级或者二级饮用水源地,如果说你在一二级的水源地,原则上必须要考量你是不是个合法经营企业,前面我们讲过很多次,不管是这种禁养区、一级二级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最后要形成一种政府对你形成补偿义务的话,原则前提都是你的合法经营性,如果我取得了一个合法经营手续,又在一二级饮用水源地设定设立之前,他对你形成的就是行政补偿义务。

反过来讲,如果我不是一个合法经营企业,对方就没有对你行政补偿的义务,这第二点。第三个情况还有什么?我设立在一二级水源地划定之后,但是我的相应证照非常齐备,这形成我们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基本原则,我是基于信赖保护的原则,而在这投资设立企业的,并且取得了完备的手续,这个完备的手续就是政府基于你的认可。这种认可,作为行政相对人就形成了对政府部门的信赖保护、信赖利益。

吴少博律师:所以说这三种情况可以获得一种行政补偿义务,但是如果简单按照你这么叙述的话,如果你出现是一种违法的情况,给你行政处罚是可以,但是达没达到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说达没达到给你一次性关停,我个人感觉是达不到的,也就是说你排除了这种违法行为之后,原则上你还可以复产。

石材矿山环保

罚款你10万,然后责令你停止经营一个月,那么我给你进行整改之后,一个月之后我就可以恢复生产。我恢复生产以后,我就达到了合法经营的状态,我达到合法经营的状态,你又有一二级水源地的问题要关停我,你就应该给我补偿,这是一个法律的逻辑顺序关系,也就是你首先要排除在关停你的时候用处罚性的关停。

吴少博律师:现在各个部门在做这个事情的时候,往往就是投机取巧,投机取巧在哪里,就是采用行政处罚性质的关停。

很简单,你有违法事实我处罚你。这种关停关闭搬迁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批准,并且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如果你有这种行为,我用处罚性质的给你关停,处罚性质关停的话,原则上就不需要补偿了。

如果非处罚性质的,也就是说我把处罚性质这个问题先排除掉,用时间也好,比如我责令一个月,一个月整改了,用你的事实也好,比如它处罚这个错误,排除了这个事情,那么好,排除完了以后再给你实施关停禁行为。

这个时候你就是一个合法状态,用一句话来概括这个事情,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无法克服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状态的话,你很可能获得不了行政补偿。

吴少博律师:如果你这个违法状态是可以改变的,可以整改的,可以弥补的,能够恢复到一种合法经营状态的,达不到一次性进行关停目的的,最后还是能引起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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