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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篇】拒绝拆迁“拖延症”: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为了更好地位中小企业服务,不仅提供预约咨询服务,还有免费电话咨询和视频咨询专门,我们发现,其中有一些问题是经常出现的。下面就说一说关于行政诉讼的一些时效问题,很多时候,被拆迁人就这样错过了维护权利的宝贵时间。
 
  诉讼时效不管是在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是很重要的一个概念。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很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往往会有犹豫的时期,会想是不是可以通过所谓的“人际关系来解决”?起诉相关部门会不会对以后在此地的发展形成阻碍?起诉是不是唯一方法?是不是万全之策没有后顾之忧?但是很多时候可能就在这犹豫之间就丧失了法律维护权利的机会。
 
  行政诉讼的情形从程序上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权利受到侵害后直接起诉,第二种是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到法院进行诉讼。《行政诉讼法》对这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是直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先提起行政复议,那么在复议之后提起诉讼的时间规定就比较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还有一条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情形来判断的,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情况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诉权的情形,所以这是对行政相对人起诉权利的救济。而这种情形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另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上所述,如果直接提起诉讼,那么就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6个月内,如果是复议之后提起诉讼,那么就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起诉讼,没有收到复议决定书的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提起诉讼。如果行政部门没有告知相关诉讼权利,那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年内可以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是5年,特殊情况时涉及不动产的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希望广大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主都能清楚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不然只能悔之晚矣,把自己的维权之路带入被动或者走投无路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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