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篇】征地拆迁方会出现哪些犯罪行为?如何解决?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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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的犯罪行为,一般很少有人去关注。然而,其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无论对于被拆迁人还是拆迁方来说,犯罪时有发生。就前者而言,严重妨碍征地拆迁方履行征拆职责可能会触犯妨碍公务罪;采取虚报建筑物面积,财产价值骗取补偿款,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触犯诈骗罪。现实状况千奇百怪,不一而足。然而,本文并不打算关注被征地拆迁人的行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从事中小企业拆迁近十年,今天主要研究征地拆迁方即政府相关部门的犯罪行为。毕竟政府部门的犯罪行为影响的可不止一个人,而是整个被征地拆迁人群体,以及公权力机构的社会威信,关涉重大。对此,本文欲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三个层面进行阐释。
一、为什么征地拆迁方会出现犯罪行为?
首先,征地拆迁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作此推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征地拆迁的启动具有强制性。在征地拆迁当中,政府根据规划,单方面划定需要征地拆迁的区域,相对人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充分反映了征地拆迁的强制性特征;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并不处于平等的地位。拆迁方有权力基于自己的职权,对被拆迁人进行调查,包括查处抢建建筑、违法建筑。而被拆迁人必须配合拆迁方合法、合理推进征地拆迁的行为,除了争取法律规定的利益外,不能为其他妨碍行为。虽然征地拆迁进程中可能掺杂部分民事行为,如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即履行,但不能否认整个行为的行政性质。既然是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出现渎职、滥用职权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演变为犯罪行为。
此外,虽说拆迁主体由开发商变成了政府,但是征地拆迁行为向来与商业利益纠缠不清。法律将征地拆迁的启动限于公共利益,然而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却不总是依托于具体的建设项目,而是看其是否符合规划。加之我国实行土地储备制度,这就很难保证征收的土地被用于公共利益。事实上,很多被征收土地确实被用于商业开发,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替换为购物商场。加之土地经济一直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发展模式,有些时候并不是政府被商业利益绑架,而是政府主动寻求行政权与经济利益的交易。行政权一旦为商业利益为虎作伥,人民的利益不再是行政行为出发点,犯罪就将不可避免。
二、征地拆迁方会出现哪些犯罪行为?
哪些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乡规划法》倒是未像《土地管理法》那样有逐条细致的规定,但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部门未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般表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的“处分”,是包含刑事处分的。由此可以依据该法清楚地辨明,城乡规划部门的哪些行为可能导致刑事处罚。经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的总结可见,上述条文并未指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法律并未设定具体的要件。现实中,司法机关往往根据行为的恶性程度,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等情节加以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还有一种犯罪行为在征地拆迁中处于高发状态——受贿罪。征地拆迁涉及重大的利益关系,况且征地拆迁方与商业团体联系如此密切,这就使得权力寻租泛滥。权钱交易就是受贿罪的本质。不少官员因此落马。合肥市庐阳区原藕塘村(现藕塘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刘怀寅借城市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等机会,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高达900多万元,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牟利,近日被当地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予以追缴。法院审理查明,刘怀寅在协助政府经营管理土地及管理土地补偿费等行政事务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910多万元、美元3万元,为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祥源投资集团公司、安徽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征地、土地补偿费的缴纳等方面牟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刘怀寅绝不是个别现象,一个村干部就能受贿接近千万元,实在不敢想象其他级别的官员若是不能把握自己,将会给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带来多少损害。如此触目惊心的实例令人警醒。征地拆迁原本就是被征地拆迁人对公共利益的让步与服从,若其合法权益还得不到保障,征地拆迁的制度基础将会发生动摇。
三、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犯罪问题
征地拆迁的启动必须立足于公共利益;征地拆迁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履行公告、告知、送达、听证等程序性要求。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实体上没问题,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补偿款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对补偿价格不服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诉讼;禁止拆迁方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相对人搬迁,也不允许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拆除房屋;相对人对房屋评估价格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以上都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对被征地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不可谓不全面、细致、全方位,然而,为何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仍有待完善?笔者一直以来都秉持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法治最大的问题不是立法,而是执法与司法,即法的运用问题。如果具体到征地拆迁的犯罪这一事项上,即执法不严的问题。由此可见,小平同志极具远见。其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到今天仍然适用。我们除了大体解决了“有法可依”之外,其余三项要求仍远未达到。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征地拆迁职责,对于征地拆迁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没有例外,绝不姑息。这样才有可能抑制住本文第二部分阐释的问题。
当然,本文只是为解决征地拆迁犯罪问题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如何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仍有许多具体的制度需要设计,这需要行政、司法系统合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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