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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维权中涉嫌违章建筑的行政诉讼陷阱有哪些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实践维权中涉嫌违章建筑的行政诉讼有很多陷阱,这个陷阱主要来自于对方的欺骗或者故意挖坑设套,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总结了七个常见的陷阱,希望当事人在涉及违章建筑的行政诉讼中多加注意。
  
  首先要确定一点,涉嫌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实践当中主要是《城乡规划法》以及各个地方关于违章建筑的配套性法律规定,上海、浙江等地都有关于违章建筑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其次就是《行政处罚法》,因为对被征收方来说这就是一个行政处罚行为,不履行行政处罚行为适用的是《行政强制法》。而被处罚人的行政相对人,适用的就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接下来从七个方面分析违章建筑行政诉讼可能存在的陷阱。
  
  第一,就是所谓的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而是直接告诉你不予立案,因为你不符合法律的条件。有一次成都武侯区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起诉,我们诉的是当地的城管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对方的理由是城管局在去年12月份已经被撤销了,起诉对象可以重新改为当地区政府,但这样时间就拖下去了。在实践当中往往给被处罚人也就是行政相对人,造成客观不利。
  
  第二,起诉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管、规划部门诱骗原告撤诉。给出的理由是:虽然我们下了单子,但不可能拿着这个单子去执行,尽管放心地撤诉。大部分行政相对人在实践当中都遇到过这种诱骗方式,这是第二个陷阱。 
  
  第三,被告自行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了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单,原告误以为这个事情已经结束,于是自行撤诉,没想到没过几天被告又重新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原告还有权利对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另诉。有些原告就认为反正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撤了,后面的一个再诉就行了,但是这样对原告权利的实际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第四,所谓的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求原告进行撤诉。我们曾在济南长清区进行违章建筑行政诉讼,原被告达成了“暂时不执行”的一致意见,并且表明如果以后遇到道路拓宽的征收拆迁行为再进行无偿拆除,原告同意撤诉。但没想到几天后又重新进行了强制执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以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样原告就陷到一个很大的陷阱之中。 
  
  第五,多机关处罚同一事物同一事实,即多个行政机关就同一个客观事实进行了多次处罚。比如当事人本身属于林地,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林业局进行了处罚,城管进行了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又进行了处罚。面临这种情况,法院有时就误导说诉一个就可以了,但其实这三个都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效力,应该把三个都诉了,尽管它们针对的是一个事件同一行为,也应该全诉。
  
  第六,同一机关多次处罚,法院诱导你只诉一个行为。这个多次处罚往往是程序性行为。比如按照《行政处罚法》认定是违章建筑,后面又按照《行政强制法》拆除了违章建筑,这是两个行为,一个是处罚行为,一个是强制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诉讼范围内。但法院却推脱这个没有可诉性,那个没有执行力,只诉行政强制就可以了,行政处罚没必要诉,这是错误的,两个行为必须同时纳入到诉讼过程当中。 
  
  第七,如果当事人起诉,征收方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执行。这也是一种误导,因为按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起诉或者复议期间是不允许强制执行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这也是一种欺骗,一种陷阱。
  
  我们总结这七个方面:该立案的不予立案;立案之后又诱骗撤诉;被告自行撤销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后诱导你撤诉,后重新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撤诉,被告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重复进行;多机关处罚同一事实同一行为;同一机关多次程序性处罚或者强制同一行为;恐吓如果起诉就进行强制执行等。这些都是涉嫌违章建筑行政诉讼在实践当中经常埋的雷、挖的陷阱,希望各位在进行违章建筑维权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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