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在实践办案过程中,征迁方对于合法企业的征收问题最为头疼,一方面想着压低合法企业的补偿金额,另一方面又绕不过企业的合法性。为此,征收方为了给企业施压,往往会通过诸如搭建围挡,挖桥断路,扣押设备等手段来迫使企业搬迁,并扬言此手段并非为了搬迁而为之。那么,征收方实施的这些看似与企业无关的“手段”,我们又该如何定性?如何救济呢?
一、征收方实施的诸如搭建围挡,挖桥断路,扣押设备等行为,应属行政强制措施。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次,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笔者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达逼迁目的实施的搭建围挡,挖桥断路,扣押设备等行为,其事实上已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暂时性控制,虽未对企业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但该类行为已严重影响企业合法利益,应当归于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二者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4、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由此可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约束和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通常已是行政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
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
此外,行政处罚是作为惩罚性质的行为,必然要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根本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四、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某一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还取决于它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带来结果不同,其可诉性有所不同。
一是行政主体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就与紧随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形成了无法割舍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作用就是保障或辅助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在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
二是行政主体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因种种条件和原因,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成为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此种结果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特定的场合和特定的行政活动中,是独立完整并且是唯一的,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也是独立和直接的。因而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综上,合法企业在征收的过程中,如遇征收部门实施的诸如搭建围挡,挖桥断路,扣押设备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切莫慌乱,可根据个案的情况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差别不容易辨识,企业在征收的过程中,如遇不能定性的行政行为,应尽早寻求律师予以分析,以免影响维权时间。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