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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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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建朋
    翟建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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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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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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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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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隗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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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瑞
    徐瑞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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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月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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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玉玺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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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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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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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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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住房婚后动迁款如何分割?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10-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读者小张来信问:自己与妻子梅女士1998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自己婚前有一套住房,2011年因拆迁获得各项补偿及奖励共计165万元,现双方正在协商离婚,但对于动迁款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他认为房屋是他婚前取得,动迁款与妻子无关,但妻子认为其中房屋补偿款85万元与她无关,但是其他的拆迁补偿与奖励共计8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均分,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蕊伶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一方婚前购买或者取得房屋,在法律上来讲应该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即便发生拆迁,那么房屋的价值补偿款部分,也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而不能因为动迁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扣除房屋价值补偿款之外的签约补贴和搬迁奖励等费用共计80万元,并非婚前取得的,而是婚后因动迁取得的,结合《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张先生因房屋拆迁所得的85万元房屋补偿款属其个人所得,与妻子无关,但房屋补偿款之外的签约补贴及搬迁奖励等费用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原标题: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住房婚后动迁款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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