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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以检察救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9-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是律师依法执业面临的“新三难”问题。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在近日召开的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透露,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着手解决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会见难等问题,严格履行检察救济职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在今年4月至7月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该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刘伟向大会作关于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肯定了各执法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北京市各政法机关结合实际,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措施。

  其中,北京市检察院探索建立的“按需提供”电子卷宗模式,实现了向辩护律师提供不限阅读次数、时间和案件材料范围的阅卷服务,有效解决了阅卷难问题。自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律师维权控告案件42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28次。对看守所阻碍律师会见、不及时安排会见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0次。

  检查中也发现了在贯彻实施律师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部分监管场所律师会见室少,警力配备不足,不能及时有效满足会见的需要。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还存在重大贿赂案件不能及时安排的情况,等等。执法检查组建议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处理律师投诉、控告,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依法处理。 

  针对上述意见,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已与市律协就7项亟待完善的工作机制达成共识,并下发《会议纪要》在全市执行。其中,包括建立许可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衔接机制,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和违规通报查究机制,并探索建立检律办案工作相互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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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高子程  

  可以感受到,北京市检察院目前是在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保持这个势头和方向都很好。律师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实践中,缺少配套机制和可操作的救济渠道,这成为制约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短板”。为此,北京市检察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工作办法》《关于保障和规范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性制度20余件。客观地讲,北京市检察院在这方面的作为走在全国前列。

  去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收到律师反映有关看守所接待律师会见存在的问题时,雷厉风行,及时发出整改建议,公安机关的整改力度也很大,业界大为赞赏。说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均有愿望促进执业环境的改善。不仅如此,律师还应当充分珍视检察机关对民商、行政争议的法定监督职权优势,善加运用,促进公平正义,减少社会矛盾。

  正如执法检查中所发现的,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向行政机关和金融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还存在被拒绝或不配合的情况。希望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有关行政机关遵奉法院调查令。其实,调查令不仅可以解决诉累问题,而且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律师传播法治方式的作用。

  对于重大贿赂案件不能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我认为,需要控辩双方以执业共同体的心态行使自己的权利。我相信,这个问题会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逐步改进和完善。北京市律协也将乘着这次执法检查的东风,随着“两学一做”的深入,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使律师行业树立北京形象、国家形象、法治形象,诚信尽责,谨言慎行,业务精通,成为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维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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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当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卫爱民  

  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就是对律师最直接的保护。只是这样的案例目前还不是很多,报告中说,自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办理律师维权控告案件42件,感觉这类问题在现实中还有,可能是一些律师还没有很好地利用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而且对这一救济渠道还不够了解。相信救济渠道畅通后,律师得到救济的机会就会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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