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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被强制清退 相关单位推诿补偿职责 律师介入多部门提诉顺利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6-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案情摘要:

水电站手续齐备被强制清退 补偿责任无部门承接
某水电站位于四川省某县山区内,2006年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正式投入使用,常年来由张某等人进行经营。可时值2023年,当地供电集团做出通知,要求其解除并网,并向经营方出示由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局”)依据当地县政府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做出的相应文件。文件表示水电站已被列入小水电清理退出名单中,随后,电站被强制解除并网并断电。张某等经营者,在水电站被强制清退后,多次找到做出案涉文件的科技局、发改局、以及当地政府,希望得到水电站被强制清退应有的补偿。可在自行经过几次维权后,张某等经营者却始终无法达成诉求,无法取得应有的补偿,甚至连该由哪家单位负责补偿都未能得知。于是,张某等人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法律服务团队后,仍然未能取得合理且有效的维权方案。于是几人来到北京,找到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经过咨询后终于得到了满意的解决方案,几人经过考量,也决定将案件正式委托给石磊律师,由石律师为其争取应得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石磊 | 主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专攻政企纠纷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执业以来办理的各类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拆迁等案件, 善于深入分析法律热点问题,理论与实践并重,擅长谈判诉讼,胜诉率高。外表知性大方,思维敏捷,执行力高,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极强。

办案过程:

补偿责任难明确 专职律师如何推进清退维权?
核实案情 寄送三部门履职申请确认补偿职责
石磊律师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核对了委托人提供的电站各项手续材料,确认三部门实行强制清退时,案涉水电站正处于合法运营期限,且具备完备的手续。石磊律师认为,当地政府清退具有合法手续的水电站,应当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但是涉案文件中却并没有规定补偿内容和标准,这也导致了委托人水电站被强制清退,但无实际补偿的后果。石磊律师仔细分析该份退出方案后,鉴于涉案文件系三部门联合做出的,最终决定同时向三部门同时寄送《履行法定职责补偿申请书》,要求三部门对委托人的损失做出补偿。
超期拒绝答复 多轮诉讼均被驳回 再次提诉指定发改局履行补偿职责
三部门收到石磊律师主导的《履职申请书》后,在法律限定的时间内未作出任何答复。石磊律师通过实时查询快递信息的方式,确认三部门超期不予答复的违法事实后,经过所内律师调研讨论,决定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推动案件进展,遂在与委托人沟通一致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
而石磊律师首次提出的确认三部门行为违法之诉,在经历过一审二审后,均以被驳回收场。为此,石磊律师进行了方向调整,从确认实施解除并网及断电违法转化为确认对方超期不予答复履职申请的行为违法,并主动与当地铁路中院进行了积极的案情探讨。
在第二次案件庭审阶段,石磊律师通过收集的各项证据,阐明三部门强制清退电站的事实后,根据快递签收信息,诉请院方确认三部门超期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三部门对于石磊律师提出的诉请及证据,分别做出了针对性的答辩意见。在双方作出答辩后,院方结合案件核查的实情,依然做出了驳回诉请的裁定,但是有所不同的是,这一次做出的不仅仅是驳回意见,还附带指定由当地发改局承担补偿职责的裁定,确定了本案后续履行法定补偿义务的机关单位,委托人获得相应补偿的方向得以明确,最为根本的诉求得以达成。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若企业因政策因素被迫关停,则企业所能获得政府提供的相应补偿。关于补偿的具体内容,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参照;而补偿的形式,可由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至于补偿的金额,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后得出。因此,企业在面临关停的情况下,应避免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对抗政府决策,以免对后续的维权行动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相反,企业应尽快采用合法途径,积极收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材料,这将有助于在日后发生争议时,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石磊律师凭借多年的相关案件办理经验,敏锐的察觉到了判决存在的问题,针对关键性的证据进行收集并及时上诉,虽然前期诉讼过程中遇到了些许波折,但在重新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诉求,确认了本案中负责进行补偿的有关单位。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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