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关停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养殖场被强拆、关停,补偿款却拿不到?养殖户提起诉讼,法院最后这样判!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4-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石磊律师:通过多年的执业积累,石磊律师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相结合,以其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擅长领域:致力于企业拆迁案件,企业及商铺拆迁,环保关停,环保处罚、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迁、商品房烂尾、商铺房规划变更、售后返租及分割拆零等方向的法律实践研究。

事实概要:

2011年原告依法成立某养殖场,分别为两个区域,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畜禽养殖及销售。同年8月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7年底,某行政机关依据新出台政策将原告的养殖场划为禁养区。2018年,某行政机关又因工程建设需要,对原告的养殖场进行一区强拆、二区关停,迫使原告遭受到巨大财产损失。为了弥补自身损失,原告于2020年X月X日通过中国邮政向某行政机关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某行政机关于2020年X月X日收到上述邮件,但至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或者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认为,委托人的养殖场是一家合法企业,在合法经营期间,某行政机关因为征收项目,对委托人的养殖场一区强拆、对养殖场二区关停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行政机关作为征收人,应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系其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该作为义务不能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所以委托人养殖一区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被拆除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责令某行政机关对委托人作出补偿决定的胜诉判决。

原告诉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小镇建设项目拆迁原告养殖场一区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小镇建设项目拆迁养殖场一区所遭受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损失。
 

案件还原:

2003年原告投资人连某、张某某购买H机械厂基建仓库和豆腐房用于开办养殖场。2011 年,原告依法登记成立,经营畜禽养殖及销售。同年8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告的养殖场分两个区域,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用地面积约*亩。2016年,被告某行政机关以“小镇建设项目”在原H机械厂处进行征收拆迁,被告某行政机关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征收补偿谈判工作,原告的养殖场位于征收拆迁范围之内。被告都匀市某行政机关对原告养殖场进行了初评,但双方就初评价格及补偿价格未能协商一致。
2018年X月X日,为了工程建设需要,被告都匀市某行政机关拆除了原告养殖场的一区,并安排稳控包保工作组继续与原告协商补偿问题。之后,被告某行政机关又将原告养殖场划定为禁养区,同年X月X日强制关闭了原告养殖场的二区。原告养殖场一区被拆除、二区被关闭,原告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了弥补自身损失,原告于2020年X月X日通过中国邮政向二被告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被告于2020年X月X日收到上述邮件,但至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或者补偿。原告认为二被告应当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及时补偿原告的财产损失,理由如下:
一、二被告具有补偿的法定职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告养殖场位于国有土地上又位于小镇建设项目征迁范围之内。被告某行政机关作为县级行政机关,具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被告都匀市某行政机关作为小镇建设项目征迁实施单位,负责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同样具有补偿责任。
二、被告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原告是否履职及理由。《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相对人有义务以书面要式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具体、明确的履职请求、依据与理由,行政机关也有义务以书面要式方式告知相对人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职的依据和理由,而不能不理不睬,怠于履职,从而造成纠纷长期无法解决,难以进入法治化渠道解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2.本案是责令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还是直接对补偿金额作出裁判; 3. 某行政机关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
首先,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本案中,原告养殖一区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被拆除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进行补偿,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其次,本案是责令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还是直接对补偿金额作出裁判。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二,一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小镇建设项目拆迁原告养殖场一区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二是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小镇建设项目拆迁养殖场一区所遭受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损失。经庭审询问,原告称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如果需要被告自行处理的话,就保持第一项诉讼请求,如果通过法庭调查能够确定具体补偿数额的话就保持第二项诉讼请求。从庭审情况看,原告所主张的养殖一区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拆除前进行了测绘登记,其价值可根据登记表评估确定,但是对于养殖一区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则需被告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原告养殖一区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作出裁量。因此,本案直接对补偿金额作出裁判的时机尚不成熟,应责令被告先行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某行政机关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项目征收主体为都匀某区管理委员会,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都匀某区管理委员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都匀某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原告都匀经济开发区某养殖场作出补偿决定;
二、驳回原告都匀某区某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都匀某区管理委员会负担;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应收取的评估费共计*万元,原告已预交的*万元评估费,由原告都匀某区某养殖场负担,其余未收取的评估费*万元,由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