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陈华
前言:
合同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程序,存在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合同是否可撤销?被撤销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有效性?合同基于哪些法定条件下可以撤销?最近,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接到了这样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合同签署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时,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介绍:
陈华(主办律师)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强。性格沉稳,做事认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民商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征收、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钟某杰早年间一直以经营水产养殖业为生,2008年与当地的水库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库管所)签订了《水库养殖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中即包括了租金、期限、双方当事人等明细,还附有钟某杰承包水域的附加条件每年投资金额。在正常持续经营至2011年时,为了将农产业之间形成良好的生态循环,钟某杰与水库又一次签订了《水库养殖承包合同书补充合同》,将水库周边的山地承包兴修养猪场。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构建起良好的生态环境并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投入了大量金钱后,本来一片向好的事业,却在2020年出现了问题。
2020年中,库管所携带市政府文件,向钟某杰表示其承包的区域已被划归为禁养区。钟某杰为了配合相关政策,遂即主动与库管局签订了《终止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限期拆除养猪场,水产养殖区则约定调整期限为2023年年初。时至2021年,钟某杰已按照协议如期停止相关产业,可是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库管局理应补偿,但库管局却迟迟未就此事作出回应。于是钟某杰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追回委托人因政策变动造成的损失。如果案涉地区被纳入禁养范围的话,该向哪些单位索取相关的赔偿。如果没有被纳入征收范围,委托人依然想继续经营其水产养殖业务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满足。
办案历程:
陈华律师在多次与库管局沟通协商后,均未获得对方合理的答复,对方一直不予认可该项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陈华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调取了案涉地区征收禁养的材料,可根据该材料中的内容仍无法准确判断委托人的经营是否属于禁养范围内。陈华律师随即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履职,在履职程序中政府明确表示委托人的渔业养殖不在禁养范围,委托人这才得知自己原先与库管局签订的协议存在着重大误解,案涉水产区仅禁养禽畜而不包括渔业养殖,故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并没有全部受到影响。
委托人在与陈华律师沟通交流后,将行政诉讼中的答辩状作为委托人的合同撤销权依然存在的证据材料,并准备了委托人于2008、2011年签订的合同,证明委托人和库管局系本案的适格主体。随后,在陈华律师的引导下,委托人对库管局以民事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诉请撤销《终止承包协议》。
庭审还原: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原告签订的《终止承包协议》;
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水库养殖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
3.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水库养殖承包合同书补充合同》合法有效;
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随后,原告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说明了其证据方向,并向院方述明了全部的案件经过,说明原告对于案涉区域的猪场养殖被纳入禁养范围没有争议。而原告在水库为渔业生产,两者属于不同类别,不适用该《市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故原告对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终止承包协议》中的内容存在着重大误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原告也曾委托律师发函及多次上门与被告沟通协商未果。综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
1.原告与被告在充分协商且对内容充分理解的情形下自愿签订了《终止承包协议》,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重大误解”。案涉协议书中明确注明了合同终止的内容及相关的后续事宜,因此,原告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已经清楚明白自己的行为是签订关于案涉两份合同的终止协议,更清楚明白签订案涉《终止承包协议》的后果。因此,原告不存在对其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发生错误的认识,即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终止上述两份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
2.原告的撤销权已经消灭,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明知其行为的性质及将产生的后果,从 2020年6月17日签订了案涉协议书,至今已三年有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的撤销权已经消灭,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告是一名成年人,经营多年的畜禽养殖以及渔业生产,有足够的经验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判断。
3.案涉协议书的内容明确具体,是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而制作签订的,不存在令人产生重大误解的可能,原告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案涉协议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误以为该《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范围包括其承包的案涉水库水面的水产养殖及山地、水塘的畜禽养殖,所以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原告签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状中获悉其对《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解释才知道自身存在误解,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该时间段仍然属于法定除斥期间,故原告享有撤销合同的请求权,根据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超过撤销请求权除斥期缺乏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结果:
经法院结合双方证据材料及庭审过程的答辩情况综合审理后,采纳了原告观点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7日签订的《终止协议》;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2005年签订的《水库养殖承包合同书》、2011年签订的《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合法有效;
三、本案本诉受理费xx元,由被告承担。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胜诉关键:
本案最终取得了胜利的结果,一方面取决于委托人对于案件经年累月从未放弃自己权利的诉讼决心,另一方面也基于陈华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陈华律师首先着重强调了委托人是基于信赖才签署了《承包终止协议》,其次对于较为关键的除斥期间计算点,陈华律师运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获取证据的能力,向院方提供了足以证明的材料证据,最终,基于我方完备的证据链,最终赢得了本次诉讼的胜利,原先签署的《承包终止协议》被废止,委托人继续经营其水产养殖的诉求被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