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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市林业局以企业申请的使用林地材料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上报,被法院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3-1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帆

个人简介:

张帆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及行政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逻辑缜密,思维活跃,擅长将法律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的适用,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民商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领域。

案情概要:

云南省某一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于2013年7月成立,主要从事冶金用石英岩开采、加工和销售。2021年4月,原告依法委托第三方某林业调查规划有限公司做出了《石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随后,原告公司向云南省某市林业局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市林业局于2022年5月6日出具《关于石材公司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要求原告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后原告按照要求向市林业局邮寄了申报材料。市林业局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了案涉答复书。原告认为市林业局的答复内容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代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某矿山企业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向当地林业局递交《履职申请书》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材料,当地林业局答复称:无审批权限,要求该企业递交申请材料,交由上级林业部门批准。于是该企业向当地林业局邮寄了林地使用的相关申请材料,然而林业局却以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不予向上递交,该企业遂将林业局诉至法院。张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案涉矿山企业已经按照要求向当地林业局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而当地林业局以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拒绝上报的行为违法相关规定,应予确认违法,最终判决当地林业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上报职责。

案件还原:

2021年,原告依法委托第三方云南某林业调查规划有限公司做出了《石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022年4月,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交了相应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被告口头答复原告提交的可行性报告与《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启用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不符,对林地保护等级的认定存在出入,要求原告对可行性报告修改。
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告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告于2022年5月6日出具《关于石材公司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认为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占用林地无审批权限,并要求原告公司按照所列十项清单提交申报材料,收到材料后按相关程序给予审核并转至上级林业和草原局。后原告公司按照要求向市林业局邮寄了申报材料。
市林业局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了《关于石材公司提交使用林地申请有关问题的回复》,认为原告提交的资料《石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林地保护等级与《市2020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不一致,拟申请使用的林地中有3.5059公顷为II 级林地,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上报要求。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内容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原告具体理由:一、原告的某矿山属于中型矿山,依法可以使用II级林地。二、原告提交的可行性报告结果真实有效,被告应予以确认。三、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林地使用申请迟迟不作出批准,导致原告的采矿许可证过了有效期限,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方承担。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怠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申请人办理林地使用申请材料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二、依法判令被告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从被告市林业局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的《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石材公司提交使用林地申请有关问题的回复》内容来看,原告已经按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因此,应当认定原告的申请符合形式上的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仅认为资料中《石材公司年产10万吨硅石、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林地保护等级与《市2020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不一致,就拒绝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拒绝将申请材料上报有审核审批权限的部门,违反了上述规定,且与自认为该项目拟使用的林地保护等级应由II级调整为II级的意见相矛盾,因此,被告拒绝将原告的申请上报,有违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审理的重点,虽然原告系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但从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在诉讼中发表的意见来看,原告的请求实质上是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对原告的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问题,从原告申请被告履行职责的时间和所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因被告拒绝上报原告的申请而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市林业局拒绝上报原告公司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市林业和草原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石材公司的申请履行审核,上报的职责;
二、驳回原告石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市林业和草原局负担。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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