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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某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上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保护主义”严重!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2-1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林成

个人简介:

林成律师: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2016年开始涉足行政诉讼领域,有5年的诉讼实务工作经验,案件类型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信息公开、行政答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2020年开始涉足商品房诉讼领域,并同时参与了贸仲仲裁案件、劳动赔偿案件与婚姻家庭案件。

案情概要:

刘某为寻求更好地发展,便跟村委会依法承包了XX余亩土地,用于种植经济性作物。然而在正常的耕作管理过程中,某市自然局向刘某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本案当事人刘某认为,该《通知书》认定上存在错误,遂向某自然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未获得支持。刘某无奈,将该自然厅诉至法院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然而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也是存在错误。为了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林成律师代理当事人就本案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认定错误的案件。某自然厅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认定错误,我方将其诉至法院,结果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审判时存在着严重适用法律错误,且该错误必须予以改正,因此在上诉中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只有做到有错必纠,才能够保障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还原:

2020年1月,原告与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业资源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将XX亩的土地发包给原告进行经营管理,承包年限自2020年1月1X日,至2020年11月XX日止。
2020年,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向原告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原告违法占用该村的基本农田,并责令原告自行清除树木,恢复种植条件。
原告不服前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7月XX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之后一审法院仍然在法律上适用错误,我方继续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与对上诉人的经济作物进行铲除的某镇行政机关属于联合执法,对上诉人的权益共同产生了影响;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的复议决定已经影响了上诉人的权益,因此应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或改正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措施。这种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性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时,已经认定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二是这种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属于强制性措施,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以看出,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一经作出便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无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若行政相对人不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行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利后果。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合法行为被行政主体错误的责令停止,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为保障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本案中,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刘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其中要求自行清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栽种的树木,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清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清除。从该通知书可以看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包含认定刘某存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事实和其必须遵守上述通知要求否则其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被强制清除的两个事实,同时设定了刘某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则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认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只是作出行政处罚前实施的过程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复议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责令某自然资源厅收到本判决之日起 60 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元,均由被上诉人某自然厅承担。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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