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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被法院责令限期内作出答复!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2-1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国紫宸

个人简介:

国紫宸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办案严谨、思路清晰、尽心尽责。凭借自身的实践和努力,始终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屡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广受赞誉,口碑极佳。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经济领域、房地产领域、房屋拆迁领域等法律业务。

案情概要:

李某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江西省某县自然资源局递交申请,请求公开商品房建设项目所涉的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10项信息。2022年8月25日,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李某寄来的邮政快递。但是截至起诉之日,该县自然资源局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答复。面对这样的结果,李某未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国紫宸律师,希望由专业的律师来帮助其维权。

律师分析:

该案为行政部门对信息公开这一法定期限未按法定程序答复申请人的典型案件。一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相应的回复,而不能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方式过于简单随意。二是若行政机关认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答复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举证予以说明,否则将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后果。
本案中,其委托人李某为商品房购房人,为了调查所购买商品房是否合法而申请公开信息,某县级自然资源局自接到申请以来却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答复义务,使其委托人知情权及其他正当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最后法院进行了公正的审理,对我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案对督促行政机关重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案件还原:

2022年8月23日,原告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公开涉及商品房建设项目有关的内容:1、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4、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5、地块红线图;6、规划条件通知书;7、土地成交确认书;8、土地出让金发票;9、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文本或规划平面图;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EMS官网的查询记录得知,2022年8月25日被告已经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材料。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原告认为被告超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其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2022年8月25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迟迟未予答复、被告应当于2022年9月22日前予以答复,截止起诉之日已过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因此,被告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条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超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应被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公开所申请内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未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公开。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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