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撤销处罚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 确认“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决定”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10-2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本案事实:

LK建筑材料厂是一家经营塑钢门窗制造、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刘某投资。2004年,P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PZ市场监督管理局)向LK建筑材料厂作出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日,PZ政府向刘某颁发P国用(2004)字第04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LK建筑材料厂在土地使用面积范围内建有厂房等建筑物。
2019年,P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徐州日报》上发布注销LK建筑材料厂土地使用证的公告,LK建筑材料厂此前并不知情,LK建筑材料厂发现后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案件审理过程中,P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撤销了上述注销决定。
2020年,P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向LK建筑材料厂作出《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以LK建筑材料厂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其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在办理该宗土地登记时存在瑕疵为由,拟注销LK建筑材料厂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吊销LK建筑材料厂的P国用(2004)字第04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告知LK建筑材料厂可于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后将该告知在其官网和《徐州日报》上公告,并未直接告知或将吊销决定送达原告地址。同年,P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注销PZ市LK建筑材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决定注销LK建筑材料厂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吊销LK建筑材料厂持有的P国用(2004)字第04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该决定在其官网和《徐州日报》上公告。LK建筑材料厂不服该撤销决定,于2021年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求:

撤销P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注销PZ市LK建筑材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一、关于P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具有作出涉案注销决定法定职权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PZ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将PZ市不动产登记局和PZ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确定为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所承办的业务类型包括涉案的注销登记。被告PZ市自然源和规划局因PZ市机构改革整合了原国土、规划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职能,故其作出涉案注销决定具有相应职权依据。二、关于被告做出的涉案注销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行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委托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可以公告送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决定注销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涉及原告重大权利、义务变化,被告依法应当及时告知原告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及法定权利义务,并保证原告陈述、申辩有关权力,但本案中,被告在能够取得原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即原告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未向原告直接送达涉案陈述、申辩告知书和注销决定,而是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甚至在作出涉案注销决定不久其在庭审中与原告投资人妻子见面时也未将涉案决定进行告知或送达,上述行为不符合法定送达要求,亦未依法充分保证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P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10作出的《关于注销PZ市LK建筑材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P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