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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责令某行政机关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9-2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王豪

本案事实:

王某于1992年申请宅基地,村组为其在路边规划宅基地两处,东邻张某家。
张某在建设房屋时未按照规划的宅基地进行建设,超出规划的宅基地界限83厘米,并且在王某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拒绝签字,导致王某无法在规划的宅基地上进行建设,至今无房可住。
张某违规建设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EMS向**农村局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农村局具有查处张某违规建设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也未对王某的申请作出答复;**农村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请求判如所请。
**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当庭认可在两个月内对王某的申请未作出处理。

原告诉求: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农村局履行对张某户违法使用宅基地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的法定职责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该条规定,**农村局应负有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职责,故其在收到王某的申请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查,对于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王某。对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同时仍需书面告知王某。
因此本案中**农村局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鉴于王某的申请事项需**农村局依法进行审查处理,故应判决其对王某的申请限期作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农业农村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原告王某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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