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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疏忽大意”能当借口?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7-1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又一强制拆除致死悲剧在长沙发生。从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当中,我们发现,这个案件很具有代表性。以下客观事实在强制拆除案件中时有发生。

    第一,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决定对没有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当地街道办配合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第三,拆迁方辩称疏忽大意,导致二十多天之后,才发现了被掩埋在废墟之下,早已死亡的被强制拆除村民。
 
    第四,人命关天,但当事人得到的处罚仅仅是无关痛痒的警告、记过。虽对部分涉事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但涉嫌的罪名却是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

    此四点客观事实之所以成为大众所关注的焦点,是因为他们几乎是强制拆除案件中惯用的套路,虽大家都心知肚明,却总也屡禁不止、百试百灵。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我们有责任对这种现象加以分析、评判,为百姓发声。毋庸置疑,此次事件折射的是地方政府对依法行政原则的践踏与亵渎。我们不禁要发出如下质疑:

1.村民代表大会有没有权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我们认为村民代表大会没有这个资格。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赋予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强制拆除的权利。作为拥有完整宅基地使用权与完整物权的房屋,必然受到《物权法》等法律的保护。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事情在北京也时有发生。在北京海淀区唐家岭拆迁案中,我们就遇到了这种状况。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镇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要进行集体土地腾退、宅基地腾退。这种越权行为我们认为并不合法、合理。在我国,要对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进行权利制约,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因为这些都是百姓安身立命的财产。根本大法《宪法》对此有所规定,《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也有所涉及。依据这些法律,对农民的基本财产作出处置,基层部门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越此雷池一步的。上述案件中,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作出此种决议,是一种彻彻底底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上述违法行为的属性已不单单局限于侵犯财产这种民事领域了,甚至有利用公权力的外衣,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伤人之实的嫌疑。这就是我们对这种无耻行径的定性。

2.街道办是真配合还是假配合?

    到底是村委会通过决议实施强制拆除,街道办纯粹配合,还是村委会只是一个傀儡,街道办才是真正的幕后黑手呢?我们认为第二种情况可能性更大。街道办只是借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这样一个看似合法的理由,来蒙蔽村民。现实生活中,不少淳朴的村民认为,只要是村里集体决定的事项,就应该执行。为什么街道办要借村委会之手实施强制拆除呢?街道办的如意算盘并不难识破。街道办属于政府行政机关,若由其来主导拆迁事宜,其强制拆除行为就属于行政行为,村民不服的话是可以去法院告他的。这对于本身就违反法律的街道办来说很棘手。为了规避此种麻烦,街道办便授意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强制拆除决议,还美其名曰村民自治。假配合、真主导,街道办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就扮演着这一不光彩的角色。但是,他们显然忽略了一点,一旦街道办参与了强制拆除,其就是在执行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你的身份是国家行政机关。“配合”或主导,街道办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疏忽大意”能当借口?

     面对村民惨死,一句云淡风轻的“疏忽大意”彻底寒了人心。人命关天的事,岂容有半点差错!这里,“疏忽很正常,谁没大意过”的态度,绝对要不得,也绝对无法为自己开脱。主要负责人若涉嫌相关刑事犯罪,也应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4.现场人员到底涉嫌什么样的犯罪行为?

    在长沙案例中,有7人因涉嫌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而被刑事拘留。

    在有村民无辜惨死的情况下,仍然以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来进行追诉,不得不说,委实在避重就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在本案中根本无法反映出客观现实?我们知道玩忽职守是过失性犯罪,内容就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而滥用职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做出了违反法律并且致使公私财产、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两种犯罪都属于一种职务型犯罪。本案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到底能不能为这两种罪所涵盖呢?我们必须加以分析。我们认为如果行为人在强制拆除房屋的时候知道房屋里有人或可能有人,就已经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对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需要根据当时的环境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媒体对当时情况的描述,我们认为行为人知道屋里有人或可能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
所以说目前在职务犯罪的范畴里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不能做到罪刑相一致。

   最后,正规的征收拆迁行为应该怎么来做呢?如果说是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需要参考《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征收拆迁,需要参考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征收和补偿条例》。这是两部性质、位阶截然不同的法律文件,590号令是行政法,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律。也就是说《土地管理法》的法律位阶要大于590号令。

   征地拆迁,也就是说因为征地,所以要拆除地上的建筑。这种行为原则上必须先明确征地范围,征地范围必须得到省级政府认证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所谓的强征强占决定绝对不是村委会、街道办能够作出的,而是由发出征收征地公告或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来作出的。

    一个正规的征收征地流程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绝对不能任意妄为。在长沙案件中,正如媒体报道一样,法律精神在每一环节都荡然无存,看不到任何的法治形式、法治形体在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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