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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查角度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八讲: 05征收的前置条件_吴少博视频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有不少人问到我,征收决定的前置文件到底有哪些?到了法庭上以后应该审查多少数量的文件?又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来制约这些文件?
我总结了下,到法庭上就审查这11项。
 
如果缺失了这11项的当中的1项就直接可以认定征收决定违法了,直接可以进行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我之前谈到的9个字“有没有?对不对?够不够?”。
首先,看有没有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样。
其次,看有没有“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的项目,这样单独的项目还要增加一个一计划,县市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再次,看有没有征收补偿方案。 
然后,看有没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9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证据、第10项征收决定公告做没做,还有第11项调查登记结果公布。
看着好像比2011年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复杂一些,不那么特别准确性文件。
以前要国土、要规划等等,都是准确性的前置许可性行为。
这些不是许可性行为,而是文件手续性行为。
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身国土全部的规划都是可诉的,但是这11项挑出任一一项都是不可诉的。这11项把征收决定都囊括其中了。也就是说具备了这些就可以做出征收决定,不具备,作出的征收决定就是违法的。 
接下来讲“对不对”的问题?
什么叫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我在温州开庭的时候,瑞安市政府让下属住房建设保障局,给出这个项目是公共利益的文件,你觉得对吗?
让自己的职能部门出具证据,证明要进行的项目是公共利益,这肯定不行。
原则上公共利益要经过论述,经过确认,经过公信,让大家都相信,都认可,未来的这个项目必然属于公共利益。
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最后必须呈现出一个对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基本确认。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法律上并没有提是县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规划还是市还是省? 
不管是哪一级的规划的拿出来看,在这个规划当中看具体内容。
这个项目本身,如果在这个规划中没有具体的呈现,那这个项目的定性跟发展的规划到底契合不契合呢?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规划范围区的城市规划,也好理解。
专项规划不太好理解,专项规划是属于一个产业的定位性内容,是房地产开发性的,还是教育性的,还是交通性的,制作这种产业性的定向的规划,看制定对不对?如果是保障性安居和技术城区改建项目的话,还要符合县级的年度计划。
很多人不审查后边这4个字,我们出去开庭的时候,有时候拿出来2016年的,对吗?看一看好像真符合2016年的,年度计划应该怎么讲呢,要是符合愿望性的、前瞻性的、未来性的,这就是“对不对”的问题。
 
再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590号令当中是怎么规定的?衡量征收补偿方案对与不对的问题,有一定的程序性的过程,需要论证并公布。
征收决定作出机关要进行论证,提供论证的证据对外张榜公布。
后边这些是征收补偿方案的附随性义务,先不评判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对不对?附随性的应该怎么做出的程序性过程有没有?
征求意见不能少于30日,如果因旧城改建的,多数人对补偿方案不认可的要开听证会。什么叫多数人呢?有些权利已经下发到省自治区来制定,旧城区达到90%的不同意,征收行为就不能启动,反过来讲,这是征收方案的一些外化性的程序的附随。
征收补偿方案内容也可以进行审查。
回到刚才讲的公平这两个字上,征收补偿方案本身没有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办法,应该制定哪些,怎么制定,怎么才叫公平合理,这是一个公平性判断。
征收补偿方案当中有没有按照590号令的规定,当事人有货币选择权和安置选择权。
对无证照的建筑,是不是有具体的补偿依据?这就是要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的实质性东西。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是要有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应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决定。人数较多这又是一个宽泛性的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设定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该包括哪些方面呢?是调查研究,最后认定分析的方向,分析的技术规范,怎么分析?有依据吗?没有依据。我就依据一个合理的层面。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该由谁做出呢?590号令也没告诉你。
如果是委托了自己的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合理不合理?让自己的法律顾问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好像没有问题。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让谁出,出哪些内容。但是要从合理性上去考虑,一个律师事务所,经过哪些采证,经过了哪些数据采集,最后怎么得出的这个结论?当中的一些技术性规范,律师事务所懂不懂呢? 
有没有资质?有没有这个能力?这就是我们可以质疑他对与不对的问题,甚至还可以延伸到够与不够的问题。
该市自己组织的委员会,评估后认为本项目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盖上章签上字,这里面采集的数据信息各方面汇集在一起够么?这都是我们可以从质证环节来质证的问题。
第9个征收补偿费用证明,590号令表述的是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这些表述都是宽泛性的,模糊性的,非准确性的。到了法庭上我们怎么来质疑他呢?还看温州这个案子,让自己的财政局出了证明,说本项目费用充足,已经专款专用,这合理么? 
足额到位必然是已经准备好了充足的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储存是在银行单开了个户,专门给被征收人发放征收补偿款,不是存在政府的财政账户上。
真正体现出来的证据形式应该是银行存根,而不是由财政局出的证明。
上面存了一个亿,结果要拆5000户,这叫做到位了吗?这就有一个对不对的问题?够与不够的问题。
第10叫征收决定公告,在征收范围内明显地点,尽量让所有的被征收人都知道,公告从某个角度也可以理解成一种送达的程序,目的只有一个,要让所有范围之内的被征收人大概率的都知道这个征收决定。如果征收公告张贴的不明显,在质证环节,就涉及到对不对的问题。
 
第11调查登记及结果公布,要对被征收范围的房屋土地作出认定,有证的拿证认定,没有证的要做出认定性行为是违建还是不是违建,是按照正规房屋补偿还是不按照正规的房屋补偿?要进行调查登记,然后调查登记的要进行公布公开,也就是说对征收范围之内的所有的征收的财产要进行清登,并且对无证有证的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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