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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查角度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八讲: 04征收启动条件和作出机关_吴少博视频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征收决定的司法审查重点在哪里?我在这十几年的办案过程当中,经过了无数次上法庭去质疑征收决定,总结了一些在司法上,在法官眼里,在行政庭眼里认为的一些重点的内容。
首先,启动的条件,你要启动一个征收,条件是什么?征收决定第8条明确表述,第一,公共利益为前提。第二,确需征收,确需这两个字。
现在在司法当中其实对确需两个字的认识不一致,甚至有些司法机关根本不审查确需,因为确需只是一种程度性表述,这就是够与不够的问题,有时候对确需两个字的审查是不够的。
但是对公共利益都要进行审查,什么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通俗上讲,表述为所谓的不特定人的什么特定利益等等。这是新华词典里的解释,但是把公共利益还原成法律上的概念。 第8条用列举式的方式给出了什么叫公共利益?各位可以看一看,包括国防外交了,文物保护了,政府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了等等。
到了实际当中,都是这些列举的内容吗?包括第6条保底性的、兜底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难道都是这5条当中列举式的吗?其实不是的。 
正如我在瑞安我们开29个企业集体开庭的时候我所强调的,有些时候要具有一定相当性,如果是不在这5个范围之内,那么就说明他不是公共利益吗?有可能也是。
也是的前提是什么?就是出现了项目本身是跟我所列举的这5项内容当中,具有现实的相当性,这是个法理概念了,这又不是一个法律规定了。
如果具有一定的相当性,就等于最后也满足了学理上的解释,叫不特定人的特定利益,那么它也属于公共利益。
所以说对公共利益要有一定的既有法律上的理解,还要有一定的学理上的理解。所以对公共利益这一块,是一个在司法审判当中、征收决定审判当中是一个重大的审查项目,审查内容,也就是说到最后要确认,法庭最后在司法判决文书当中必须确认这个项目是不是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你才能启动征收,你的征收才具有正当性。如果不是,就不应该启动征收行为。
做出的机关就市县人民政府在我们的实务当中会引起歧义,区政府算不算呢?你看这有“级”字,并没有说市县人民政府。
一开始的时候大家认识是不统一的,就把“级”字给漏掉了,好像只有县政府或者说地级的市政府或者是县级市政府能做出来,其实区级政府也是可以做的。因为区就是县,所以做出的机关是由区县级人民做出征收决定,这个也是在政府条例590号令当中有明确规定,也是在司法审判当中的一个重点。
我们在安徽,曾经拿到了一个乡镇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那就完全违背了590令,做出的征收决定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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