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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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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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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查角度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八讲: 06选定评估机构_吴少博视频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评估报告对应的是后边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决定并不审查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的时候才审查评估问题。
在真正的司法实践当中会产生一些变化,根据你的诉讼请求目的,对审查范围也会因为一审二审产生一些变化,按照通俗规则,评估就是征收补偿决定的时候审查评估对不对?
当中有哪些重点问题呢?就到了司法审查当中,必然要审查的问题,如果审查出来出现错误,这个错误足以导致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这个行为。
第一个就是选定评估机构的问题。征收补偿条例该建设部的征收评估办法当中都有表述。
①有没有把评估机构的选定权交给被征收人,有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体现。 
②交的对不对?交给你了,但是到最后他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证,没有得到评估机构选定权的实现。
评估办法当中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590号令当中也有规定,协商\摇号\抽签这些方式来进行确定。首先要明白是交给被征收人选定,协商不是征收人跟被征收人协商,是在各个被征收人之间协商选择,或者被征收人之间抽签摇号选择。
评估机构的选择原则上没有征收人的任何的关系,选定的权利是交给了被征收人。
但是,到了司法实践当中可能有很多问题,比如被征收人放弃,不选。然后由征收人选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这个事实认定,征收评估的选定权赋予了被征收人的意见。
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除非是被征收人放弃了选定评估,才能由征收人选定,并且要经过合理程序选定,而不是单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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