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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法律相关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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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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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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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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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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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案件:原告石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先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排污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批准文件,至今均在许可的有效期限内,属于依法从事大理石的开采业务。2019年1月17 0,被告*阳市环境保护局向原告作出耒环责停字【2019】第08-01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原告立即停产整改。被告作出的决定书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定形式,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而被告却根据《*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19年第二期“关于河长制、大棚房整治、蔡伦竹海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整治等工作的市长办公会钗纪要”的会议精神作出,缺乏法律依据,蔡伦竹海省级森林公园的具体规划红线范围尚未确认,仅有谷歌卫星图显示其大致范围,其大致范围包含原告在内,共有13处合法采矿权,*阳市与衡阳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均已向上报告请求在实际确认森林公园规划范围时对这些采矿权进行规避.现规划红线尚未正式生效,原告是否属于应当停止釆矿活动的情形并不明确,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此段时间停产停业将给原告造成巨大影响,被告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其在作出案涉行政行为前,没有实际调查蔡伦竹海省级森林公园的规划范围与原告矿区范围是否存在重叠;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问话并制作调查笔录与询问笔录;没有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行政行为后,也没有告知原告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被告2019年1月27日作出的耒环责停字(20191第08-01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并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案整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毎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笫(二)项规定,在森林公园内禁止采石、采砂、取土、釆矿、放牧、围湖造地、建造坟墓、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和《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处置方案》明确了根据自然保护区设立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时间先后顺序,要求湖南省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直接关闭注销、部分避让退出和整体补偿退出等三种方式从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确保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原告石材有限公司的矿区依现有的证据证明,其范围与*阳市蔡伦竹海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完全重叠,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告的采矿权应从*阳市蔡伦竹海省级森林公园内退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重新核定蔡伦竹海省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的请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蔡伦竹海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请示》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蔡伦竹海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请示》,并没有否认*阳市蔡伦竹海省级森林公园的具体规划红线范围,只是请求重新核定蔡伦竹海省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和调整*阳蔡伦竹海森林公亩经营范围,因此,对原告诉称的*阳市蔡伦竹海省级森林公园的具体规划红线,范围尚未确认,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既是国家法律规定,也是国家政策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既要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阳市人民政府为了推进蔡伦竹海森林公园的生态整治工作,其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明确要求被告责令原告停产整改,调规后再处理.
《*阳市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并未允许*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立即责令停产整改时不依法依规.本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耒环责停字【2019】第08-01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其实质就是责令停产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被告*阳市环境保护局虽然是依照《*阳市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但仅是向原告下发了决定书,其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称被告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该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违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综上,原告诉请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被告2019年1月27日作出的耒环貴停字【2019】第08-01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宗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原告石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耒环责停字【2019】第08-01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违法,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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