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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合村并城改造项目,管委会在夜间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是否合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5-2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概述

王某是郑州高新区某村村民,多年前承包本村集体土地建了一处养鸡场。后来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合村并城改造项目,王某家的宅基地、房屋及养鸡场房屋均在该改造项目范围内。2016年4月,高新区管委会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授意或委托其下属某办事处及该村村委会强行将王某养鸡场部分房屋拆毁。强制拆除发生当晚王某及其他村民均向某公安分局报警称有人强制拆除其房屋,该分局在王某就该局对王某当晚报警不作为案件的答辩状中称,接到该村村民第一个报警电话后其派民警到现场,看到村里有执法队员聚集,现场周围已拉起了警戒线,在现场见到村书记,经询问得知是某办事处及村委会正在准备组织拆迁,当晚接到该村此类报警50余起,民警反复赶赴现场并告知报警人是政府正在进行拆迁。当晚王某报警称有人强制拆除其房子,民警到现场后看到王某在自己家房顶上站着,手中拿着喇叭,因正在拆迁民警不能达到王某家,民警就在附近与王某喊话询问其房子是否被拆,王某说没有拆他家的房子,民警告知是政府拆迁行为,若造成损失去法院起诉。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5月高新区管委会已公开发布该地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招商公告进行招商,截止5月前整个项目区域内大部分已经完成拆迁,部分安置房已开工建设,高新区管委会已投入前期拆迁补偿、过渡及安置房建设等资金约30亿元,该村拆迁已完成95%以上,仅剩个别村民房屋存在争议尚未拆除。2017年3月,王某将高新区管委会和某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制拆除养鸡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法律分析

1、王某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主张王某起诉超期,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理由是王某所称拆除行为发生在2016年4月,而王某起诉状落款时间是2017年3月,所以王某起诉超过了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但在王某的养鸡场部分房屋被拆除前,高新区管委会和办事处均未告知王某、亦未向王某出示任何手续,拆毁行为又发生在夜间,究竟是谁拆除了其房屋王某不能准确确定,且高新区管委会和办事处仍否认系其拆除,王某更未被告知过诉权和起诉期限;王某称其系在起诉公安机关对其拆除当晚报警不作为的案件中获得公安机关答辩状及2016年11月该案开庭时获得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才知道是政府拆除的,从王某确切知道拆除主体至王某2017年3月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所以王某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高新区管委会和某办事处强制拆除王某养鸡场部分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某办事处,在未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王某协商一致,未出示合法手续,亦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即在夜间组织人员及大型机械强行将王某养鸡场部分房屋拆毁,违反法定程序,该行为违法。

3、王某诉请判决管委会和办事处恢复其养鸡场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恢复养鸡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成立需以其被拆毁房屋恢复原状具有现实可能性为前提,但是本案中合村并城改造项目已经招商,截止2016年5月整个项目区域内大部分已经完成拆迁,部分安置房已开工建设,管委会已投入前期拆迁补偿、过渡及安置房建设等资金约30亿元;且对该村的拆迁,除个别村民房屋存在争议尚未拆除外,已经完成95%以上。因此,在政府已经对该村进行整体规划并已经实质性实施,且对该村的改造拆迁也已完成绝大部分的情况下,王某诉请管委会和办事处对其被拆毁养鸡场房屋恢复原状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且王某养鸡场系租用该村集体土地而建,在村委会对该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自愿配合支持政府改造拆迁的情况下,王某诉请恢复其养鸡场房屋原状缺乏法律基础、亦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但王某所称因管委会和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依法通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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