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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征收决定即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2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概述

2001年7月,金华市某区因项目建设需要,房管局向甲开发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2014年8月底区政府发布关于房屋改造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要实施改造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先生房屋所在的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同年10月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

但令人不解的是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9月26日许先生的房屋就被折除了,许先生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法院裁判

1、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对其作出赔偿

许先生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区政府应对许先生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系案外人“误拆”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鉴于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宜由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赔偿。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许先生作出赔偿。

2、二审法院维持关于确认违法的判项,撤销责令赔偿判项(违法拆除造成的损失通过征补程序获得补偿)。

案涉房屋虽被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先生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先生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
3、最高法再审判决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对许先生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本案虽然有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许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区政府主张强制拆除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具体而言,对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付赔偿款。

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区政府与许先生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如果许先生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经营用房条件,则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赔偿。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先生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先生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并且要先补偿,后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收到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后,也有主动配合并支持房屋征收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征收、如何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如何进行补偿、如何强制搬迁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的公平补偿的权利等进行了系统、严密的规定。同时,为了确保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顺利、高效实施,还专门规定对极少数不履行补偿决定、又不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搬迁。

具体到本案中,区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然后与被征收人许先生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区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许先生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许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既可以由区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是合法的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程序,也是法律对征收与补偿的基本要求。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一审法院判决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应予以补偿,最高法充分分析作出了赔偿判决并对赔偿应遵循的原则与赔偿方式作了明确说明,这是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对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制拆除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予以了纠正,从而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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