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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如何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0-2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如何补偿?

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如何补偿的咨询,现就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共性问题,提供以下心得供大家参考:

首先,确定国有农场土地的性质

国有农场土地,性质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一般是由国家通过划拨的方式供地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在的国有农场数量不大,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的由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有的由农场自己经营,统一给职工发放工资。国有农场新建非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也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即该部分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其次,国有农场土地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虽然国有农场土地性质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按照集体土地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再次,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程序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全国性的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程序规定,但有些地方规定可供参考。比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一般在实践中,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实施,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在拟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前,应当保证农场和涉及到的职工的知情权: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和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过农场和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确认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最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救济途径

虽然无论是国有农场农用地的收回程序还是安置补偿标准,都是参照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实施,但国有农场土地毕竟是国有土地性质,并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因此不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当事人如遇到补偿安置争议,如与政府协调不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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