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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征收、拆迁、关停维权成果十论》第八论:从强制拆除、强关、强抓到国家赔偿数额较高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0-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各位中小企业朋友,咱们今天继续讲解《中小企业征收、拆迁、关停维权成果十论》的第八论:从强制拆除、强关、强抓到国家赔偿数额较高。可能这个题目的跨度有点大,我向各位解释一下,比如讲实务当中你是准合法建筑,在08年之前建立,是一个准合法建筑,但是面临着强制拆除问题,那么强制拆除之后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要引入到国家赔偿,也就是行政赔偿的序列当中,是吧? 那么到最后如果我们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较高,这也算一个很好的结果。 

比如讲,有些企业被不明原因的,环保或者安全问题给关停了,造成了设备损失,停产停业损失,那么这个时候也可以引起国家赔偿之诉,行政赔偿之诉,如果到时候获得赔偿较高的话,也是一个很好的维权成果。

再比如讲,下达了关停关闭的处罚通知、处罚决定,同样是一个道理。再比如讲,一些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我要求整改验收,但是你不过来验收,不给我答复,或者说你该给我审批排污许可证却不给我审批,都会造成一些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是吧?你应该给我核发房屋相关手续,但是没有核发导致了房屋被强制拆除等等,都会引起相应的行政赔偿问题。

这是我们前述讲解一下这个题目的相关问题。接下来我们还是“四段论”。

、一般的事实状态

第一,可能你面临的是这样一个事实状态,你的建筑是从村委会租赁的土地上面进行建设,但当时是有招商引资的行为,可以先上车后买票。比如,当时乡镇人民政府给你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在集体土地上,那么这个时候你的建筑被强制拆除就可能引起下一步行政确认违法之后的行政赔偿问题。

第二,比如讲,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是土地因项目施工等原因被非法占用了,这也是可能的。因为土地一旦施工可能就无法给你恢复原状了,如果能恢复原状,首先恢复原状;恢复不了,也要涉及到行政赔偿问题。有很多是相关的证照不齐全,比如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办理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手续并不齐全。那么到最后司法认定也属于合法的土地或者建筑,这个时候面临一个强制拆除问题,那么也直接导入到行政赔偿问题。

第三,比如讲,强令你停产停业,给你贴封条,给你把机器设备损坏,是不是?你都可能引到行政赔偿问题。

第四,比如讲,现在是环保的整改期,整改期限无限期延长,他不给你“打死”,不给你验收,就变相的造成了一种让你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的状态,那这就属于一种行政不作为,对不对?这些情况可能是你现在所面临的一个基本事实状态。

二、对方的做法

办法其实很多,这儿给大家列举几个。比如讲,直接告诉你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我们要进行强制拆除强关。再一个,如果你在我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还进行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对不起,我就要强制进行关停或者强制你把设备拆除,是不是?这个问题在实务当中很多,因为什么?有些是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后,其实已经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自送达之日起已经生效,但是有时候生效了但有些企业并没有关停关闭,还在隐性生产,或者说存在间接、阶段性生产问题。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强制关停造成了损失,最后又确认违法了,确认他这种行为违法之后,那么对不起也引入到相应的这个问题当中去看。

再比如讲,现在实施的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设备,清原料清场地,有的还要三清两断等等,这都是给你造成一个实际关停关闭的效果,咱就不一一列举,要列举起来就多了,是吧?

三、应对的办法

第一,对于这种行为,应对办法我主要讲一个问题,你后边要想达成“确认对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行政赔偿数额较高”的目的,你首先要有足够的证据,对吧?你没有足够证据是不可以的,我们那个时候讲过了证据的采集方式,或者说证据的来源方式,我们提倡是由第三方机构来给你作出证据,也就是说你自己留存的证据在证明效力上可能会存在问题,对方还有个认可不认可的问题,到最后是不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都不好确认,那么我们还是建议由公证处、公证机构或者说评估机构来给你留取相应的证据,这是非常不错的。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强抓强关强制拆除的主体证据,一定要证明清楚。我们在实务当中碰到了很多,比如讲乡镇人民政府指使村委会做的事情,大家都清楚村委会它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它做这个事情它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追责,对吧?但是就为了回避这种行政赔偿责任的形成,而指使村委会来做这个事情,所以说在留存证据的时候,对强制拆除的主体、强关的主体一定要留存好。比如讲我们在面临这种风险的时候,一直提示客户,你要在自己大门口安装隐性摄像头,因为大门口的摄像头能够照清楚谁在指挥,是吧?某一个人的具体面相对不对?什么样的制服,什么样的人在指挥,什么样人在实施,什么人到来了,什么人在旁边旁观,是吧?证据是留存的比较准确的,所以说这个主体证据一定要留存好。

第二,损失是什么?你到底损失了哪些东西,我们一直提倡的不好证明的损失一定要提前做准备,也就是说放起来不要放在现场,要不到最后无法证明。我们最早在南京的建邺区曾经做过一个案件,最后无法证明自己留出了一些字画,这个问题到处说又说不清楚,对方不认可,甚至有些东西还让对方给拿走了。到了留存的地方去一看,没有相应的处理设备设施,或者说没有相应的字画古玩,那么这些就难以证明。一定要把自己损失统计清楚。

第三,隐性损失,就是停产停业损失。一定要对自己的会计账户,对自己的交税证明,对自己一些审计机构审计的相关账册一定要留出来。这是证明由于强关、强抓、强制拆除给你造成的隐性损失,对吧?

第四,自己的一些合法性证据不能丢失,土地证、房产证、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等的一些资质性的证据,采矿证等等这些证据是不能丢失的,到最后只是证明自己主体的合法性,你只有证明自己主体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才能主张行政赔偿。

四、效果

最好是一次性解决问题,判决完了以后就可以执行相关的款项。但是往往判决在实务当中百分之八九十都不高。最近我看了一个福建的开发商所做的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是还没有对外销售,却被地方政府由于修路的原因全部强制拆除了,他拿到巨额赔偿,但这个巨额赔偿是不是就是他的损失?是不是能概括他的损失?或者说等同于他的损失?这个东西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我们在吉林的德惠曾经做过一个案子,也是这样,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取得了相关的证照,到最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预售许可证都取得了,是一个小型的开发商,他要对外进行招卖的时候就面临这个问题,被政府全部强制拆除了,到最后由于他实物证据没有缺失,完全能证明自己处于一种合法存续的状态,即便没有办理最后的证照,但是预售许可证是证明他可以对外进行实际销售的,他的财产权利已经确定,到时候我们按照规定来赔偿,这都是比较理想的。但到了实务当中,很多都不是特别理想,所以说在这方面要谨慎。今天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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