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企业拆迁 > 维权篇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弛
    张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主办律师。2015年获得法语翻译硕士学位,中国政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建朋
    翟建朋 主办律师

    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芳
    刘晓芳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刘晓芳律师自步入法律行业以来,从事以行政诉、...[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田晓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涛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314321,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卓然
    黄卓然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违法行为,只有村委会有权提起诉讼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违法行为,只有村委会有权提起诉讼吗?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件诉征地公告的案件,被告市政府在答辩中称,针对征地行为,必须以村委会名义或者过半数的村民才能提起诉讼,当事人作为村民个人,承租涉案土地,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那么,市政府的答辩是否有道理呢?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但同时,该规定中第四条如下:“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乍一看,上下两个条文似乎有冲突,但实际上呢?

最高院的规定中第三条解决的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问题。实践中,时有发生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侵权行为,但很多时候,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并未主动提起诉讼,这时,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农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这时候能像第四条所称的以村民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吗?笔者认为,这要分开来看。

第一种情况,如果涉案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未向本村村民发包或出租,村民个人对涉案的土地不具有任何直接权益,即不享有承包权或者租赁使用权。这时,针对涉案土地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该土地的所有人即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该村民个人,因此,村民个人就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就只能集体经济组织自己或者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况,如果涉案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将土地发包给某个村民或租给其他人。那么此时,针对涉案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又包括哪些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该村民个人或实际使用人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同时,笔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过半数的村民也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当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时,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涉案土地是当事人自己享有合法权益的,完全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集齐半数以上村民再起诉。

虽然实务中有些地方法院就像笔者所办案件中市政府答辩的那样,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或半数以上村民为理由,认为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而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但在最高法的判例,如(2017)最高法行申5096案件中,其实是对此持否定态度的。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虽然涉案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也是由征收单位与村集体签订,但是再审申请人作为承包人,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且对该土地上的青苗享有所有权,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认为对案涉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以自然人名义起诉土地征收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以此为由驳回其上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此,任何针对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土地有不法行政行为,当事人都可以壮起胆子,依法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