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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拆迁的救济途径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3-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根据2011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简述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拆迁的救济途径。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由于旧法的废止,新法的施行,关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救济途径也有所变化。
一、主要救济途径
根据现行法律,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关系
根据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是,自从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被废止。新法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纳入政府行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关系。
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先复议再诉讼,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判断。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必须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以补偿程序规避赔偿责任。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二、最高法司法判例
许某某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行政赔偿案。
申请人许水云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居民,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许水云家的两个门面房被纳入征拆范围。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许水云的两套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且由住宅改为门面房进行了出租。因此,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婺城区政府认为应该按照住宅进行补偿,而许水云一方认为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在双方没有谈妥补偿的问题前,许水云的房子即被强行拆除。许水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案件经金华市中院和浙江高院两审判决,均认定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对于许水云提出的依据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请求均不予支持。许水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25日,这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水云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区政府将合法房屋作为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据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方式等内容对许某某给予行政赔偿。此案具有重大的判例价值,其核心意义在于两点:第一、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必须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以补偿程序规避赔偿责任。第二、赔偿必须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本应依《条例》享有的补偿权益,要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赔偿形式得以落实。
 
责任编辑: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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