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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了许水云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该案中,其中一个焦点问题系当法院确认了行政机关进行了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之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时应适用国家赔偿还是国家补偿。根据本案一审与二审的审判观点,即使确认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违法,对于行政相对人也仍应以征收房屋当时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但在再审的宣判中,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原审部分不当的判决并责令进行行政赔偿。那么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强制拆除时,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应以补偿还是予以赔偿呢?关于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的区别又有哪些呢?今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结合许水云案件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的一些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的概念区别
国家赔偿责任也称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简称国家赔偿,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并由该机关具体履行的法律责任。
需注意的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即国家侵权主体与直接责任主体相脱离。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履行赔偿义务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主体是国家,赔偿金由国库统一开支。即,国家赔偿奉行的是一种“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模式。
国家补偿责任,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的特别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特别损失,由国家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
需注意的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未对国家补偿责任予以明确规定,而是通过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的方式,将相关内容规定在相关立法当中。
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的内容区别
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有着严格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责任基础不同。国家补偿责任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国家补偿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而发生,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补偿的发生不是出于过错,而是填补损失,恢复公平。国家赔偿责任则是因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
(2)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补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违法责任、过错责任和结果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
(3)处理方式不同。国家补偿可在损失发生前进行先行补偿,然后作出某种公务行为;国家赔偿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害事实不能赔偿。
(4)处理程序不同。国家补偿纠纷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解决;国家赔偿因涉及违法行政行为,多数国家都允许司法审查,即法院有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的管辖权和裁判权。
对于被确认违法强制拆除的,应适用补偿还是赔偿?
在我国若想获得国家赔偿,需具备两项条件:
(1)需完全具备国家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该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行为主体要件,瑕疵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
(2)在完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情况下,还需要法律规定的范围作为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即使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完全具备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但是若找不到法律依据,国家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项条件,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近期“最高法审理的许水云案”为大家作出分析
1、(1)行为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要件,是指实施侵权行为能够引起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我国确定的是二元制主体结构,即侵权主体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许水云案件中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范畴,故符合行为主体要件。
(2)瑕疵行为要件:
瑕疵行为要件,是指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注:指广义上的法律)正确履行的行为。但需注意的是,国家只对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在许水云案件中,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违法行为,故符合瑕疵行为要件。
(3)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结果要件,是指需要产生损害的结果。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遭受损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利益。
1)人身损害主要包括:①人的生命受到损害②人的肉体或健康受到损害③人身自由受到损害等
2)财产权损害主要包括:①物权②债权③继承权等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受到的损害
在许水云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财产权遭受到了损害,故符合损害结果要件。
(4)因果关系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二是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即依正常人的经验和理解,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牵连。因此,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在许水云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损失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故符合因果关系要件。
2、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因符合获得国家赔偿的两项条件,故在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确认系违法的情形下,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时适用的应是国家赔偿而不是国家补偿。
总结: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对于行政相对人给予国家补偿还是国家赔偿,现实中各地方观点是大相径庭的。特别是涉及到房屋征收,对每一个家庭来说不动产都是占据着相当大的财产价值的,若征收方不能够妥善的处理好与被拆迁方的矛盾,是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百姓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的。因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中的最高院通过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对于一直“较难解决”的“适用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问题”进行的梳理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又一大进步。同时也让“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这四句话深入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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