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国家赔偿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陈山河与洛阳市人民行政机关、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案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山河,男,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柳身,该市市长。原审第三人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15号新上海商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山河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洛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行初字第11号判决认定:2002年4月30日,陈山河从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瀍河分局处以购买方式取得争议房屋。2002年5月30日,洛阳市房地产管理给陈山河颁发了洛市房权证(2002)字第X180121号房屋所有权证。却02年8月19日,陈山河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新街道路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安排,将其房屋及附属物交给了指挥部。8月20日,陈山河宅院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被拆除。被强制拆除时陈山河家庭共有三人。2002年9月14日、17日,陈山河两次从指挥部领取款项共计10000元;2003年12月6日,指挥部经陈山河要求暂借陈山河10000元。以上三笔款项的相关字据中,原审第三人中房公司均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审法院认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行初字第11号判决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组建的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陈山河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违反法定程序,该强制拆除行为己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洛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应该对陈山河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洛市价房字(1997)第5号文件《关于公布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l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违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鉴于陈山河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评估已失去了客观条件,其赔偿标准可参照《l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规定。陈山河的房屋为砖木结构平房,属营业房。赔偿数额计算如下:①55.31平方米,每平方米按620元补偿,营业房再增加100%的补偿,即68584.40元;②石棉瓦简易棚32.07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即3207元;③明棚12.38平方米,每平方米按20元补偿,即247.60元;④阁楼22.68平方米,每平方米按300元补偿,即6804元;⑤三相电机、电线及安装费2000元;⑥搬家费:每人100元,陈山河家庭3口人共300元;⑦过渡费:拆除陈山河建筑物及明棚、石棉瓦棚、阁楼共计122.44平方米,每平方米按6元计算至18个月,即13223.52元;⑧学生交通费,I冻山河家庭一个学生按200元计算;⑨电话安装费140元。以上9项共计为94706.52元,洛阳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陈山河庭审中称其104.31平方米房产全是营业房,应全部按营业房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洛阳市人民政府在30日内支付给陈山河房屋拆迁补偿款94706.52元(含陈山河己领取的20000元)。

陈山河、洛阳市人民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15号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查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审判决另查明,该案是该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已被撤销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洛行初字第1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陈山河的诉讼请求为判决洛阳市人民政府调换产权或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陈山河的行政赔偿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产权调换或赔偿损失25万元气陈山河另提供了2004年1月10日的行政赔偿起诉书,其诉讼请求第二项是"依法要求104.31平方米营业房的产权调换"。该起诉书盖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档案专用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第一,关于赔偿方式。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但本案是国家赔偿案件,陈山河以洛阳市人民政府违法损坏了其房产为理由请求国家赔偿,只能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在赔偿方式上也只能适用法定的国家赔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本案的赔偿方式应适飞用赔偿金的方式。产权调换是拆迁程序中、的补偿方式问题,与本案国家赔偿程序中的赔偿方式元本质关系,本案不能以产权调换为赔偿方式。因此对陈山河有关产权调换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关于赔偿数额。由于陈山河的房屋已经被拆除,陈山河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其他标准,一审法院参照《l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陈山河的赔偿数额,不违背法律规定,符合公平原则,应予支持。洛阳市人民政府虽然对赔偿数额提出上诉,但违法拆迁的责任是洛阳市人民政府造成的,其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山河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虽认定争议房屋为营业房,但在确定营业房价值时,既不参照市场价,又不根据申请人递交的司法鉴定评估申请书委托评估最终却参考{l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争议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为94706.52元,明显不当。(2)2002年拆迁时,因政府相关部门不认可争议房屋为营业房形成纠纷,到2005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房屋价格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继续以《l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价格难以在同区位实现产权调换。请求本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

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15号判决认定的事实,申请人陈山河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组建的指挥部在2002年组织有关部门对陈山河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违反法定程序,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洛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对该拆迁行为给陈山河合法权益造成I的损失,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但原审判决认为陈山河的房屋已被拆除,评估已失去客观条件,故参照{l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陈山河房屋价值,显属不当。

洛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2002年未依法将争议房屋性质确定为营业房,是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导致陈山河未能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主要原因。陈山河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今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其中既有拆迁人中房公司未履行补偿安笠责任的原因,也有洛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行政的原因。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一、二审判决洛阳市人民政府仅向陈山河支付按《l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l冻山河明显有失公平。

陈山河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拆迁入中房公司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义务保证陈山河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陈山河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如拆迁人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陈山河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陈山河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推荐阅读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