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最容易被忽视的程序违法点 怎就成了当事人打赢官司的关键点?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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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少企业老板都会有一种担心,那就是自己苦心经营的厂房突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害怕被认定违章建筑后,如果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自行拆除。就会眼巴巴看着一辈子的心血毁于一旦。那么在之前的专题中,我们已经带大家了解了“违章建筑”的调查阶段,介绍了这个阶段关于违章建筑的事实认定和违法认定。那么如果建筑被定性为违章建筑了,我们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面对行政机关的“拆违攻势”时,我们又如何该抓住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小辫子”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本所承办的一起案件为您解读:最容易被忽视的程序违法点,怎就成了当事人打赢官司的关键点?
【典型案例】
家住天津某区的翁先生,经营着一家水泥制品厂。2016年,因当地政府的征收拆迁项目,翁先生的水泥厂被纳入了土地征收范围。
起初,翁先生对于拆迁的前景还是很乐观的。毕竟在此地经营这么多年,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也都齐全,合法合规。万万没想到,期待的补偿没等到,却等到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2016年4月,当地城管局对翁先生送达了一份《限期拆除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表明,翁先生的水泥厂部分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要求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如逾期不履行,将进行强制拆除。无奈之下,翁先生找到了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经过后,向翁先生说明了他的情况和应对方法。
【律师分析】
1.什么是限拆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所以,行政机关针对“违建”做出一个拆除决定要包含两个阶段,或者说是两个行政决定。第一个是“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以下简称“限拆决定”),这个决定实际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个是“强制拆除决定”(以下简称“强制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要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决定的作出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比如,只有在“限拆决定”做出,且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后“三不”(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才能接着做出“强制拆除决定”。
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城管部门“执法”心切,就很有可能在程序上走些“捷径”。吴律师在仔细查看那份“限拆告知书”后,发现了一个很容易被大家疏忽的违法点: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2.什么是陈述、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针对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
申辩权,是指当事人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的权利。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
通俗点来说,法律上所谓的陈述申辩权,就是给当事人一个说明情况、辩解理由的机会。不然的话,你单方面说我做错了,还不给我解释的机会,这是不合理的。
3.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①:对于“限拆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法》关于陈述、申辩权的规定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②:对于“强制拆除决定”阶段,《行政强制法》关于陈述、申辩权的规定有: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道不论《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都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权而直接作出的决定都属于程序违法。
4、侵害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若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程序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为,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其违法并撤销该决定。
【案件结果】
就本案来看城管部门送达给翁先生的“限拆告知书”上,并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直接作出了“限拆决定”。找到对方的违法点后,吴律师提议翁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 涉案“限拆决定书”程序违法,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支持了翁先生的诉求。最终判决撤销城管部门作出的“限拆决定”。
【办案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陈述申辩权的告知是“限拆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上述案例中翁先生较早的与律师取得了联系,最终避免了厂房被强制拆除的发生。而如果稍晚一段时间,很可能会等来接下来的“强制拆除决定”。同样,行政机关在走“强制拆除决定”程序时,也应向当事人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在听取陈述申辩后,做出下一步决定。如果没有,当事人可以提起相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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