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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篇】一封中止供电函断了我的电 电力公司断电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2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文章导读】:
中小企业主在面临拆迁的过程中往往都会遭遇到“三断”(断水、断电、断路)的情况。一旦早遇到这“三断”企业主就显得非常被动了。对于生产型总小企业主来说用电是非常重要的,机器设备的运转都是需要供电来完成的,一旦遭遇断电也就意味着断了企业的经营、断了企业的生产。那么问题就来了,当企业主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如果借着电力公司的手对企业实施了断电行为性质该如何界定?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1日,上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向上海市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发出了《关于对某企业中止供电的函》,主要内容为:
因该企业擅自搭建违建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未在责令限期拆除限定的期限内完成自拆,要求供电公司中止对该企业供电。
2017年4月23日,供电公司收到镇政府的函。
2017年5月9日,供电公司依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中止了对该企业的供电。
【律师分析】:
一、电力公司中止供电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公司,依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注:地方性法规)对某企业实施了中止供电行为,该中止供电的行为具体属于何种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行为?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但本案中的供电公司并不属于行政主体。虽然供电公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并且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中的适格的被申请人,但不能依此认定为供电公司属于行政主体。因此,电力公司中止供电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行为。
那供电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行为?
企业一般在经营过程中都会与供电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依此约定双方在供电与用电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即使在特殊情形下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供电公司只要履行了主要供电义务,某企业履行了相应主要义务(如交电费等)的,即可解释为双方之间成立了供电用电合同。
具体到本案,供电公司依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地方性法规)中止供电的行为可以视为是供电公司依据法律(注:指广义上的法律)规定单方面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因此,供电公司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二、电力公司依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中止供电的行为是否正当?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电力公司依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单方面中止供电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本案中,电力公司单方面中止供电的依据来自于《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16条第5款的规定,即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但是依据《立法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是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作为地方性法规可以制定的事项为,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即根据上述条款,地方性法规只能细化法律与行政法规,而不能突破法律与行政法规。
具体到本案,我国的法律(《电力法》)与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的情形中并未包含《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16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16条第5款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是突破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仅如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及《电力法》第26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29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此根据以上原理,电力公司不应当依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16条第5款的规定中止供电。
故电力公司中止供电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三、某公司因电力公司的中止供电行为受到损害,此时应如何去救济?
如何对非法断电行为进行处罚,主要根据人员的身份、情节的轻重、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综合判定,分别给予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和刑法处罚。具体到本案中,认为受到损害的某公司可以依据下列法律以电力公司中止供电的行为系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前述法律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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