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相对人的权利与环保局的职责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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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申请信息公开几乎成为行政相对人处理与政府机关争议的首要和必经步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打破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等、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意义重大。
在当前大力推进环境执法的社会背景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是保障企业、个人权益的必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重点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也明确要求“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这就要求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即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落实信息公开职责。
从实践来看,当前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仍然不到位,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回复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换言之,对于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必须作出回复,即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向相对人进行解释、说明。不回复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无论如何都是违法的。
湖北武汉的李先生经营一家养殖场。2016年6月,区环保局派人下来检查,认为养殖场的污染处理措施不当,要求李先生整改。7月,环保局向李先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李先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李先生向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处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包括现场检查的书面记录,处罚依据的具体法律文件等。可一直到9月份,李先生都没有等到环保局的回复。李先生将环保局诉至法院,认为其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公开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环保局不回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二、逾期回复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最迟应于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则违法。
据东南早报2014年报道,陈某占、陈某荣、陈某设家住德化县,去年7月29日,他们通过邮政快递,向德化县环保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环保局公开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许可文件,并以纸质材料向他们提供。据陈某占三人事后了解,次日,环保局就收到了他们递交的申请书。但直到当年9月3日,环保局才函告他们,请他们自行登录德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了解,并将建设项目环评许可文件复印给他们。但早在当年8月26日,他们就将环保局告到德化县法院,请求判令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按他们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环保局具有对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负责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环保局在收到陈某占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他们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环保局未在15日答复,在程序上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陈某占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环保局已经向公众公开,且已经告知了陈某占等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环保局已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因此对陈某占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陈某占等人败诉。
对于一审判决,陈某占等人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中,陈某占三人认为,当年8月26日,他们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并于8月30日按照法院的要求补充证据,在他们起诉后,环保局才给他们发来函告。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在陈某占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上,环保局直到被告到法院一周后,才予以发函回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确认环保局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是,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环保局败诉,并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
聚焦于环保行政处罚上,涉事企业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呢?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然属于“涉及法人切身利益的信息”,即使涉事企业未申请,政府机关也应当主动公开。若环保部门公开了行政处罚的基本信息,但是涉事企业对处罚的依据想要进一步进行了解、核实,当然可以向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环保局经常会以“申请人与所申请公开信息无关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本文认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这一理由实际上十分宽泛,而且“等”字也说明法律无意限制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此外,企业申请公开与自身行政处罚相关的政府信息,无论如何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与所申请信息无关”。一言以蔽之,只要企业对行政处罚有疑问,其就可以向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后者必须予以答复,否则即构成违法,上文已有案例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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