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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诉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评析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9-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山东省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根据群众反映某村水塘出现死鱼现象,对刘某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其所建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冷库正在更换制冷剂,处于停产状态,属减轻处罚情节。市环保局遂依据上述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对刘德生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可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对违法行为“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因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目》中应报批报告表类别,且因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属于“较重”阶次,应处6万元罚款;但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符合“一般”阶次,故被告市环保局决定对原告刘某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案体现了行政裁量权行使合理性原则。行政裁量事关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如何正确行使职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的加快,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显得日益重要。行政裁量权行使得好,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服务群众、优化管理,否则,裁量的随意与任性可能导致职权滥用、引发纠纷和矛盾。近年来,不少行政机关制定了详细的行政裁量标准,执法日趋规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再严密也不可能囊括实践中的所有情形,也离不开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节的科学理解与准确适用。本案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涉案冷库属于仓储类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市环保局依据行政法规以及当地有关环保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结合本案违法情节,特别在可酌处6万元罚款的幅度下,考虑到该冷库用于仓储土豆,有季节性因素且调查当时正处于停产状态,故本着从轻处罚原则罚款3万元,体现了对行政裁量权宽严相济的适度把握。
 
  【专业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渗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20世纪以来,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要求政府能动的解决各种社会现实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日益增长并被人们接受。在当今法治社会,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必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运行方式,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问题。在实践中,如果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立法不足的需要
 
  当今社会,由于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和局限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里,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出完备的法律、法规来满足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法律只能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涉及所有的行政事务。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对复杂、
 
  多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行政主体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原则下,可以在多种行政行为的可行的方法中自由的选择,有利于弥补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随着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事务迅速增加,政府功能也迅速强化,大大增强了干预社会生活的力度。行政权涉及的范围已经扩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从而,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主体灵活、机动地处理。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就显得力不从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大大的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另外,行政事务复杂多变,专业性强,这就需要行政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运用专业知识做出判断,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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