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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篇】清退=零拆迁补偿?企业拆迁律师这样说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当年作为外来投资人到丹徒区投资颇受欢迎,十多年后的今天,砖窑却遭遇了“卸磨杀驴”的厄运。
 
  【拆迁案情】
  “丹徒区上会镇合偶村委会的人说要清退砖窑,但却拒不出示任何文件和补偿安置标准,只是说是政府行为没有拆迁补偿款,但可以以主动积极配合为理由给予奖励的形式补偿30—40万元,谁知道才和郑老板谈了一次,就发展到合偶村委会丁书记带领一大帮社会闲杂人员到砖窑打人,挖路,断水电,寻衅滋事,逼迫拆窑,我们真不知道丹徒区的清退砖窑行动为何到上会镇合偶村就变了味儿,因为我们的砖窑手续齐全。”
 
  2016年12月的某天,村委会书记带领几十人到已经被郑礼新承包出去的砖窑寻衅滋事,4名工人被打伤,砖窑的生产经营也被严重破坏。2017年春节前夕,郑礼新的砖窑遭到了灭顶之灾。这一次,仍然是上会镇合偶村的干部带领数十人,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郑礼新的砖窑夷为了平地。
 
  福建籍外来投资人郑礼新在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开办了十多年的砖窑被江苏镇江市丹徒区上会镇合偶村委会的干部带人暴力强制拆除,至今距离案发已近半年,当地警方仅对这起打伤打残多人的恶性事件以故意伤害立刑案,遭故意毁坏财物的郑礼新多次报案,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却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拒绝立案。
 
  【拆迁律师看法】
  在我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代理的案件中也发生过这样的的情形,这也是我们经常谈起的一种情形——招商引资遭强制拆除。
 
  一、招商引资是一个建筑存在的历史渊源。
  招商引资所形成的厂房建筑应当是合法的。当事人郑礼新是在政府的牵头之下跟当地的村委会签订协议,从事生产经营行为,并且取得了营业执照。招商引资的前置行为就是政府允许、认可、鼓励经营建设,并且企业还用于创收,进行实际纳税,解决了就业问题。政府表现出的认可态度,就已经肯定了建筑存在的合法性。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认为,现在,行政法越来越要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实际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信赖原则了。承认招商引资带来结果的合法性,所表现出来的就是行政法适用的行政信赖原则。
 
  二、有证建筑不能违法拆除。
  从案情报道中可以看到,当事人郑礼新的砖窑有营业执照、闽顺建材厂和合偶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公证书,镇江市村镇建设临时建筑执照、国土部门发放的临时用地证、劳动部门办法的劳动保障年检登记卡、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提醒大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案件中的当事人显然是有了政府批准的,有证建筑当然不能强制拆除。即便是临时建筑违法了,也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行动。如果房屋超期了临时建筑的期限,只要土地来源是合法的,并且此地方没有重大规划的变更和调整,那么我们认为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补正、补办相关手续的规定,成为正规的合法建筑。
 
  三、征收拆迁要有法律依据。
  上述新闻案例显示,征收方声称给企业主30---40万元作为奖励,但不是补偿,而且拿不出任何政策性文件及补偿安置标准,企业主拒绝后,就遭到暴力强制拆除的厄运。这很明显就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征收方应该给出政策性文件和相关的补偿安置标准。并且企业主有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要先补偿后搬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首先要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然后按协议才能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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