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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2800平方米“违建”被强制拆除,该如何维护权益?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2017年5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的一纸强制拆除公告送到了于建嵘教授的手中,公告中违章建筑的主人于建嵘教授是赫赫有名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基本相当于正处级。自2012年来,宋庄政府以建设文化产业区为名,动员大家投资搞发展,一转眼却又说房子手续不全,认定为违章建筑。于建嵘教授出资建设的位于宋庄镇小堡村的2800平方米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是从小堡村买的,房子建设也是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建的,而且那一片建筑名人不少。但是就在前几天,宋庄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就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只能适用于乡、村规划区,所以根据宋庄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行为我们可以推断,于建嵘教授的建筑物是属于乡村规划区。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免费咨询:010-61057018)针对此事件提出以下观点:
 
  1.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是否具有合法性?
  既然是宋庄镇政府鼓励投资的,为什么又突然说要强制拆除呢?这合法吗?于建嵘教授出于对相关部门的信赖,所以进行买房建设,转眼间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这难道合理吗?相关部门的默许、口头的认可、相关的文件等,都是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对所进行的建筑行为产生的肯定,于教授建筑的用途也是合法的。这种因为合理信赖基础所产生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进行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许可,并且要对产生的利益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否则拆迁方的公信力在哪里?基于这种信赖而进行建设,结果现在按照违章建筑来拆除,是不是没有遵循合法的信赖基础?这种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不公平不合法的。
 
  2.违建是否一定要强制拆除?
  于建嵘教授是在相关部门的鼓励引导下买地建房的,那么相关部门难道不应该对他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障吗?即便于教授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难道就只能通过强制拆除来解决吗?严格按照法律来讲,针对违章建筑的行政措施有个梯度性的处理原则:第一步,能补办相关证件的补办相关证件;第二,能采取罚款、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的,要采取这些措施。这些在《城乡规划法》中有具体的区别规定,并不能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是确定违章建筑后就只能进行违章拆除,这是万万不对的。如果于建嵘教授的房屋可以通过补办证件或者罚款来进行补救,那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强制拆除的方式,毕竟强制拆除其实是一个对双方都不太友好的方式,对于建嵘教授来说,自己的财产和权益受到侵害;对拆迁部门来说,自己的信赖可能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信赖和诚信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的,但是却可能因为一件小事就轰然倒塌,这样下去如果想再次取得信赖就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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