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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建筑不补偿?罚款后呢?访拆迁律师吴少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我对此经常感同身受——这个时代的媒体人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说不幸,在于媒体行业也早已被利益所绑架。做报道、写新闻,很多时候并不是将社会效果放在第一位,而是考虑是否具有话题性,是否能带来更多浏览量。“标题党”新闻铺天盖地席卷而来。在这个时代,事实是什么似乎已经没有人再关心,人们只能看到他们想看到的。与此相配套,新闻报道失实情况非常严重,撰稿人知道观众想看什么,于是他们就断章取义甚至无中生有。总之,在这个时代,“新闻理想”很难生存;另一方面,我们又是幸运的。信息渠道的畅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有更多方式、能更深入的表达我们的立场。相比这些,在我看来,我们最大的幸运就在于——人们意识到了媒体的重要性。舆论有时候成为弱势群体最重要的武器。作为征地拆迁专业记者的我,对此感受最深。

  几乎每天,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找到我,虽然他们来自五湖四海,虽然他们形色各异,虽然他们操着千奇百怪的口音,但是他们都有一个相同的身份——被拆迁人。此外,他们都遇到了相同的情况——被拆迁方逼得无路可走。面对强势的拆迁方,他们无法可想,便将希望寄托在我们身上,希望通过我们的宣传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改变他们的命运。

  对于这样的请求,我们不可能一概答应,毕竟人数众多,有些也并不适合报道,或者事实并不像当事人所说,政府完全合规,或者涉及的利益纠葛较小,报道价值不大,亦或者所涉事项较为敏感,不宜报道。对于符合要求并且事实较为清楚的,我们会选择报道,而对于那些事实复杂的,我们一般会将当事人介绍给专业的拆迁律师,毕竟隔行如隔山,很多情况下我们也无法作出判断,究竟政府的做法是否违规,而让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处理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做法。

  接下来举一个实例,帮助读者们了解我们的工作常态。

  当事人是一位河北的王先生,其在河北某县县城经营一家食品公司。2013年公司为扩大经营计划在厂房范围内加盖一座两层楼房用作车间,经审批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公司于2013年9月正式动工建设。建设期间,考虑到工厂日后经营问题,王先生临时决定加盖两层,将上述房屋建设成四层建筑,2013年底,上述房屋正式竣工投入生产经营。

  2015年4月,规划主管部门找到王先生,表示其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加建的厂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后公司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罚款2万元,但未及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2016年初,上述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表示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两层建筑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而王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了罚款,只是一时疏忽,没有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以上房屋应当按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协商不成之下,规划部门向王先生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了我们,希望动用舆论的压力给规划部门施加压力。因为在王先生看来,自己确实很冤枉。

  我们的第一感觉,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的案件。可后来一想,即使缴纳了罚款,是不是一定能证成建筑的合法性,毕竟王先生仍没有补办规划许可证,而在当前形势下,想补办几乎是不可能的了。虽然经分析之后,我们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但是,考虑到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实践中较容易发生纠纷,我们还是将其报道出来,也等于提出了一个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出解释。

  我们没等到相关部门的解释,但却得到了我们满意的结果。报道出来的第二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联系到了我们,表示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可以帮助到我们。也确实是对这个问题比较感兴趣,当时我和王先生一起去拜访了北京吴少博律所。律所主任吴少博先生亲自接待了我们。

  下面就是当天吴律师给我们进行的专业细致的解答,可以说受益良多。吴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说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对已落成的违法建筑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细细解读这一条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界定的问题有很多。例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的界定标准是什么?限期改正,是限期拆除还是限期补办规划手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被罚款后是否应当视为合法建筑?如此这些问题,都没有统一答案。

  结合各地实践,一般都将“限期改正”内容理解为“限期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建筑”限期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罚款。但是由于《城乡规划法》中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本案中王先生遇到的问题比较特殊,其缴纳罚款后,并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但是综合本案案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际上是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来处理的,在其缴纳罚款后,应当视为已经取得了可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条件,应当视作合法建筑予以对待。否则,在处罚当时,就不是“限期改正”的问题了,其作出的处理就应当是“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了。

  2012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处理意见。明确了,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否则就会出现罚款后,仍然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如本案案情。因而可以说,本案中规划部门的做法是违法的。

  上述解释可谓逻辑清晰、有理有据。该案的结局大家可能也猜到了,王先生聘请了吴主任(免费咨询:010-61057018)担任其代理人,为其维权。吴律师遵循上述思路,将规划局诉至法院,最终胜诉。

  这可能也就是我们工作的意义所在,如果我们能解决某个问题或者帮助维护了被拆迁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就是称职的,就是有意义的,“新闻理想”可能继续存活。很高兴,在本案中,我们两者都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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