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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对2015年全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抽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比例仅为15%;全区行政机关败诉率保持较高水平,也从侧面反映出新疆各级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是记者今天(9月29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新疆全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基本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行政诉讼案件增多诉讼类型不断扩展
据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新法,有效发挥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律职责,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行政审判中,新疆全区法院认真贯彻新行政诉讼法,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努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起诉实行登记立案,全区法院受理案件数呈现普遍性、大幅度上升。2015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894件,同比上升23.31%。2016年1-8月,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364件,达到2015年全年受案数的86.39%。面对案件大幅增长趋势和案多人少矛盾,各级法院坚持内部挖潜,强化审限意识,落实审判管理制度,2015年至2016年8月,共审结案件5968件,结案率为82.22%。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魏春霞说,新行政诉讼法拓宽了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增加了行政争议裁判方式,行政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2015年以来,新疆全区法院受理公安、资源、城建、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传统领域的一审行政案件1452件,占同期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56.54%,尤其是与征地、拆迁有关的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大幅上升,争议相对激烈,处理难度大。除此以外,政府信息公开、高等学校教育、行政协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等新类型案件开始进入司法审查范围,行政诉讼调整行政管理领域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行政审判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行政机关败诉率保持较高水平
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是衡量行政诉讼监督力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于会堂说,新疆各级法院依法稳妥处理各类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实际败诉案件371件,占一审审结案件的14.45%,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峰说,新疆全区行政机关在审判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超越职权,行政主体行使了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赋予的权力或行使职权超出了法定的限度和范围。如行政机关超越了自身的业务主管范围,越权行使了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使专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具有法律授权的机构违法行使有权机关的法定职权等;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评判的基础就是有无事实依据,但有的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问题;违反法定程序,有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程序意识仍有待提高,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方式。比如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权、陈述申辩权、知情权等重要性的程序性权利等;适用法律错误,有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掌握不及时,适用了已经被废止的法律或者已经被修改的法律条款,有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片面、机械适用,造成适用法律错误;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职责不明,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作为而不作为,在诉讼中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抗辩。
“告官不见官”问题仍然普遍
于会堂说,新疆高院对2015年全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抽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比例为15%。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应诉是例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仍有上升空间。
刘峰介绍说,虽然司法解释已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扩大到分管副职领导,但新疆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仍然偏低。有的地区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另外,观念未转变。有的行政机关没有把出庭应诉当成更直接、更及时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机会,仍然把当被告出庭当成是“丢人”的事情,在思想意识上还不能接受作为被告的身份,对出庭应诉缺乏积极性。
魏春霞说,新疆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问题也仍然突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了解案件情况,不熟悉行政诉讼程序,虽然能够到庭应诉,但大部分在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使出庭活动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没有说明正当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应当限于“有正当理由”,只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工作人员。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不能出庭应诉的相关材料,对其正当理由进行审查。但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提交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
魏春霞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出庭应诉是常态,不出庭是例外;我们认为,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能仅仅委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比如: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政诉讼、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年内反复发生的同类案件;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等。
据介绍,针对“告官不见官”问题,新疆各级法院通过向行政机关送达出庭通知书、加强联络沟通、定期通报应诉情况等形式,督促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从“不愿出庭”向“敢出庭”、“愿出庭”转变,并以此推动行政争议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于会堂表示,今后,新疆各级法院将依法及时提出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等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继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切实促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落实,对于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要依法予以公告并适时通报。
今天,新疆高院还对外公布了三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午例会后参与单位集体跳舞活动受伤 符合“预备性工作”规定法院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原告新疆昌吉市汇嘉时代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该公司每天午例会的时间为上班前十分钟,主要内容为点名、两个班次交接并进行具体工作安排,不定期也会组织员工唱歌、跳舞等,目的是为了活跃气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王某在某日午例会后因参与集体进行的跳舞活动时,不慎将腰部扭伤。昌吉市人社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汇嘉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在午例会参与的跳舞活动符合“工作时间前后”的规定,同时也符合“预备性工作”的规定。 据此,法院驳回汇嘉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马某与张某因在草场内施工一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对方头部,新疆裕民县公安局根据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马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某不服,向新疆塔城地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塔城地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裕民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维持。
马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塔城地区公安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其作出复议决定的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并要就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裕民县公安局完成了举证责任,而作为复议机关的塔城地区公安局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复议程序合法。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塔城地区公安局复议决定违法。
政府机关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撤销文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雍某在新疆特克斯县呼吉尔特村承包土地并办理了土地经营权证书。2009年6月特克斯县农经局对呼吉尔特村394亩土地确认为集体机动用地,其中包括雍某承包的土地,后呼吉尔特村将394亩土地对外发包所收承包费全部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雍某自此再未实际耕作。
2014年,呼吉尔特乡人民政府认为雍某等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请求依法予以注销。
特克斯县人民政府作出特政法(2015)5号文件,注销了雍某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雍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正确与否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之一。本案中,特克斯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文件是对雍某等人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文件中仅表述为“经研究决定,注销雍某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未适用任何法律、法规,故可认定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该文件时无法律依据。同时该文件仅在村委会公示栏中张贴,并没有向雍某等人送达,也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该文件并责令特克斯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报乌鲁木齐9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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