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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网讯】88万拆迁款老人全留给孙子 南通法院判遗嘱部分无效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9-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南通网讯 六年前,章老汉在老伴去世一年后,立下《馈赠书》,表明自己“遵照已故妻子的遗愿”,将名下房屋及一切财产均赠予孙子。随后,老人将8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汇入孙子的账户。章老汉去世后,老人的两个女儿将哥哥和侄儿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分割属于母亲的那一半遗产。9月1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该馈赠书内容不能证明系章老汉老伴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章老汉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老伴遗产的行为无效,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章老汉两个女儿20万元。
 
据了解,章老汉生于1938年,和妻子周老太生育了一子两女,均随周老太姓周。2008年,周老太去世。2010年8月,章老汉立下遗嘱,载明“遵照已故妻子的遗愿和本人意见,将名下位于海安县城的房屋一套及本人名下的一切财产赠予孙子小周所有”。2012年,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章老汉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并将8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汇入孙子小周的账户。2014年10月,章老汉因病过世。2个月后,章老汉的两个女儿将哥哥周某某和侄儿小周告上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房屋补偿款中44万元属于老太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配偶、一子二女共同继承,请求判决周华和小周返还22万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章老汉与周老太生前夫妻共同财产,周老太先于章老汉去世,在周老太去世时,案涉房屋一半的价值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周老太的遗产,且继承开始。
 
本案的最主要争议是章老汉遗嘱中“遵照已故妻子遗愿”是否有事实依据,周老太对自己遗产的分割有无留下遗嘱。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主张的周老太生前留有遗嘱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周老太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判决周某某和小周共同返还两原告20万元。两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刘春华介绍说,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日常生活中,未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明确界定,进而没有授权处分配偶或家人的共同财产的并不少见,该部分属于越权处分,非经权利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周老太已经亡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周老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故章老汉擅自处分周老太遗产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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