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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报:行政机关违规用地,个人可举报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9-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土地总督察领导下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职权   不直接查处案件  监督土地利用管理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责。

  意见稿规定,国家土地督察开始30个工作日前,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组织成立督察组,并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察事项、督察时间、督察人员名单、配合要求。 
  督察组开展督察工作,有权查阅、复制、提取督察事项涉及的业务档案、会议记录、管理决策文件、图件等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现场勘测、拍照、摄像;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向督察组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提供有关资料、数据、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拒绝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不得谎报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意见稿明确,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管理职责。 
  举报   个人可举报政府部门土地违规 
  意见稿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抄送相应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审核。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为该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报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不采纳的,应当向国家土地总督察书面说明理由。 
  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举报。 
  国家土地总督察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工作需要,结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情况以及关于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违法案件的举报线索,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计划、重点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另外,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或者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决定就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特定事项实施专项督察。 
  意见稿还规定,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督察组应当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书面要求核实;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提出书面意见,督察组应当在督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交督察报告,说明督察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处理意见。 
  措施   督察人员可约谈地方负责人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在收到督察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意见书。督察意见书包括主要事实和证据;整改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整改时限要求。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土地总督察或者其委托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察人员可以对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责任的建议。 
  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现违法案件线索,不属于国家土地督察职责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书面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意见稿还明确,拒绝、阻碍、干扰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或报复陷害督察人员、举报人、与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有其他不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以及督察人员直接查处案件或者改变、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案件线索,不依法报告、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宴请或者收取财物的;不依法发送督察意见书、限期整改决定书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记者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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