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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蜻蜓】吴少博律所“企业违章建筑维权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1-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吴少博律所“企业违章建筑维权研讨会”在京举行

6月19日,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法制晚报社成功举行了第二届律媒沙龙,此次律媒沙龙讨论的主题是“违章建筑的认定程序及维权途径”。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及副主任李晓宁律师发表了主题演讲,并与到场的人民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网、澎湃新闻等十多家权威媒体记者进行了互动和交流,律蜻蜓作为唯一法律新媒体受邀参加了此次律媒沙龙。

 

吴少博:对企业违章建筑的认定不宜一刀切

吴少博律师在企业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有着非常高的办案及研究水平,2016年被聘请为法制晚报中小企业法律维权研究中心主任。

吴少博律师认为,对违章建筑的管理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必备功能,但对于一些由于历史原因已长期存在的证照不齐全的房屋,不能简单粗暴地认定为违章或者直接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不少地方在违章建筑管理上存在着执法权任意扩大及滥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许多民营企业而言,造成其部分房屋证照不齐全有其历史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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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律师发表精彩观点

“在过去,很多地方都是以发展经济、解决民生问题为首要任务,所以在招商引资上允许先发展,后办证的情形存在。”吴少博律师介绍说,比如很多村委会、乡镇政府为了利用闲置土地搞活经济,带动当地税收、就业等发展,特别是在离城市比较近的城乡结合部,对外出租部分已经倒闭的乡镇企业用地或者厂房,这种情形非常普遍。

吴少博律师表示,这些企业不仅长期正常经营,而且还长期正常向政府纳税,个别甚至还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政府也一直提供通水通电及其它市政设施服务,有些企业还长期接受政府多个行政部门的管理,比如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等等,这样的企业显然与典型的违章建筑有明显的区别,在认定程序上应区别对待,不应搞 “一刀切”式认定。

 

李晓宁:政府强制拆除违建应依法进行

李晓宁律师则结合她所代理的上海青浦区朱家角镇原大江鸡场腾退纠纷发表了意见,她介绍说,2006年4月16日,青浦区朱家角镇的王金村村委会和建新村村委会作为甲方,和上海王娟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及土地租用合同》。该合同约定将王金村村委会拥有的肉禽场地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王娟公司,将两村委会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共计111.65亩的使用权租赁给王娟工贸公司,该合同经过青浦区朱家角镇政府鉴证。这一合同不仅仅是资产转让以及土地租用合同,同时也是村委会在镇政府鉴证下的招商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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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宁律师发表精彩观点

后王娟工贸有限公司陆续与15家企业签订《资产转让及土地租用合同》,转租期限自2006年4月1日到2041年3月30日。2009年6月,青浦区朱家角镇王金村村民委员会与15家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由15家企业分别承租原王金村大江鸡场的土地,租金以及合同其他条款与前述合同一致。

李晓宁介绍说,15家承租养鸡场土地的公司多年来一直正常经营,而且盘活了当地经济,但在2015年突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实质上是镇政府在上海市工业用地减量化的大背景下,以低额奖励代替腾退拆迁补偿,并以拆除违章建筑作为辅助手段,进行低成本拆迁。2016年4月28日,朱家角镇政府曾组织了200多人意图强制拆除,在15家企业的阻拦下未实施,于是镇政府于同日下午各家张贴了《限期拆除公告》、《限期拆除催告书》。5月6日,镇政府针对15家企业作出了《强制拆除通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针对该强制决定,15家企业提起了行政复议,目前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均在审理过程中。

“这类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个例。”李晓宁律师说,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内不能强制拆除,但是很多政府部门在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罚告知书就明确告知:复议和诉讼期限内不停止执行。此外还有就是不严格按照违章认定、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的程序规定,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诉讼权。

李晓宁最后强调,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一定要正当,手段一定要合法,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

|来源:律蜻蜓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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