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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01年冯先生与西安某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使用一地段的3.8亩土地,协议签订后经规划调整获得动土许可证并建立某加油站,2016年加油站更名为某润滑油经销部。2011年冯先生将此地出租给石油公司。
2016年西安市政府下发《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因道路建设需要该地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冯先生的润滑油经销部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2月,区征地拆迁办向石油公司下发限期搬离通知书,内容为:你加油站已被征收,2012年该村开展整村拆除,现仅剩个别乡村企业未拆除,由于道路建设用地在即请立即停止经营、尽快搬离并到区征地拆迁办洽谈补偿事宜,逾期不停业不搬离的将呈报相关部门依法拆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2018年3月,管委会对加油站实施了围挡行为,冯先生报警,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随后冯先生几次申请信息公开均未得到有效答复,遂委托我所诉讼维权。
法律分析
诉讼中,管委会辩称:润滑油经销部不是适格的原告,管委会围挡的是加油站,而润滑油经销部既不是土地所有人也非土地承租人,更不是土地经营主体,与围挡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另外管委会实施的围挡行为只是预备措施,是过程性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请求驳回我方诉讼请求。下面就管委会答辩提及的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润滑油经销部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5条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润滑油经销部提交的冯先生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与加油站签订的租赁协议等证据可以看出其与管委会的围挡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2、管委会实施的围挡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首先,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管委会在加油站附近设置围挡时没有预留必要的车辆进出通道,违背比例原则,构成行政权的滥用。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都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本案中,管委会在未与我方达成补偿协议,且未作出补偿决定或进行实施补偿行为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围挡行为,且实施之前没有告知围堵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程序违法。
所以,法院综合以上理由判决管委会的围堵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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