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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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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少博律师
第五种其实就是前面这四种方式交叉使用,或者说一并使用。很多这类比如讲既拿着内部文件又把电力断掉了,对不对?甚至又跟你说,你环保不达标,排污不达标给你进行处罚,都有。
但是在现实当中,大部分都想规避决定性问题,为什么?因为决定性关停往往可以直接引导到补偿上,没有障碍,没有法律障碍,但往往都愿意采取后边这些行为,后边这些行为就为了减少补偿不予补偿,减少他的法律后果,就这个意思,所以交叉使用这一块也是非常重要。在实际当中你去看,不管是哪一类的行业,哪个地方的行业,哪个地方的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你要把他这些手段总结开,真正的按照目录总结开,其实无非就是无非就这五个。
正规的,你说他这么做,那么如果不正规的时候,他就开始选择其他方式。那么第五个叫多种方式的交叉的这种关键性的问题。我想有几个原则,有几个原则,因为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套路,我想说几个原则问题。
第一个叫先摘帽后申补。如果说已经给你扣了一顶违法经营的帽子,或者违法生产的帽子,一定要先把帽子摘掉。如果你帽子摘不掉,处罚性关停成了既定性事实了,你的错误成了不可改变的事实了,你去申请补偿是申请不了的,对不对?你只是因为你的错误经营导致了经济处罚,你再申请行政补偿是没有的,0。这也就是你比如讲我们做了很多案子,为什么?对方一定要咬住你企业违法了,我只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涉及到任何的公共利益性的关停,政策性的关停并不涉及,所以说先摘帽后申补,一定这是个原则。
第二个就是补偿协议不随意,不放弃。我看有些人就是说为了缓解一下眼前的压力,可能是资金压力,可能是一种社会压力。行,我先给你签个协议,管他多少钱,你先给我点钱,给我了资金,随便就签了,但是他没有细看那协议当中,包括了所有的补偿,他可能就太随意把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给放弃了,所以说这个千万不能做,如果一旦确认了这个事实,你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打不好。
第三叫政策安置资金不等于全部补偿。 这就我刚才所谈到的,有些在进行上传下达的时候,他就说你看上面只就给我拨付100万,那么我就给你100万的得了,他也不论你的规模、产能、面积大小、营收什么也不论,反正每个企业就拨了100万,我就给你100万,而且我只能给你100万。有些人就错误认为,政策性按照资金就等于全部补偿,不等于!有些你比如讲根据你的产能,每1万吨补偿你120万,有的焦化企业河北这一带的,焦化企业1万吨产能,我补偿你120万,你是60万吨,我可能就给你补偿五六千万,但是他整个的企业的造价可能都达到了十几个亿的标的,他就会产生一个恍惚。那么我就拿这点补偿,就拿这种产能指标的象征性补偿吗?不等于的。就政策性安置资金绝对不等于全部补偿。在这个之外是可以继续要补偿。
第四个叫诉讼目的正确看待,不回避,不滥诉。比如说你在诉之前,一定要先确定你的目的是什么,有了目的,然后你再说怎么诉的问题,我前面讲过了,有些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胜,我今天又接到一个我们在襄阳做了一个石材企业的案子,当然我们这个是胜,我们是给他告了环保局,告了发改委,告了这两个部门,为什么告呢?我们都不是为了胜,我们只需要他确认我们一个事实,我们环保局你不给我批环评,是因为汉江水保护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我被调整进去了,所以说你不能给我批环评,发改委你不能给我立项,也是因为汉江水的原因,保护范围调整,所以说你不能给我立项,也就是说我后续不能合法经营,原因都要归结到你整个的因为汉江水的原因,导致我无法取得一个合法生产经营的资格,那么到最后至于他给我发不发改委的备案通知,发不发环评? 没有关系,因为企业着实是不能干。因为确实在汉江水保护条例范围之内,实际恢复生产是不可能了,不管最后胜与败,我们的目的是我必须把客观事实确认下来,因为现在没有哪个部门哪个机关来告诉我,你这个企业不能干了,是因为汉江水从200米调整成了1000米,你被划进去了,没有一个人告诉我,都采取一个什么?采取一种置之不理,采取一种断电,采取一种限高,让他的矿车进不来出不去,用这种导致它无法真正的实际生产的一种手段来做的事情,对不对?然后在交流说,你看你这个企业前面的环评不行,你重新做环评,好我们重新做,结果重新做的时候,他直接给我搞了一个不受理,根本不进入到实体性的审查范围,对不对?你怎么能不受理,我们符合要求,为什么不受理呢?我现在打这个诉讼目的就是想告诉你,你不受理的原因只有一个,因为汉江水的保护范围调整,只要我归结到这一个点上,把所有的我即便没取得,没胜诉,但是我归结到一个点上还叫水原因,那么到最后我就以此为理由要求补偿。 所以说要正确看待不能滥诉。
第五个叫多打报告,多取证。其实有很多企业是懂这方面,经常的给区县级人民政府给职能部门打报告。 你今天一个明天一个,轮着打,其实他也知道这个报告可能没有意义,没有什么作用,人家可能拿回去以后连理也不理你。有的部门可能好一点,你跟他商量他给你一个回复,说这个不对那个不对,但有些人就不正确的看待报告以及回复,给他在整个的补偿当中的作用,甚至有些人搞信访,信访跟诉讼不一样,搞信访一样,一个道理,他不正确看待信访当中的内容,所给它体现的证据价值,他不看,你多打报告也好,多信访也好,其实你的目的是取证,只要你给我一个回复,不管是信访回复,还是一种报告性的回复,那么当中你就得有事实,你就得有判断,你就得对我的事实作出认定。他不能说两个字就给你回复了,都得这一页纸吧,两页纸吧。只要有,他往往就会有这种实体性的认定,有些事往往就在他的认定过程当中,认定当中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契机,很好的证据扎实。 你像我们在湖南长沙那一带,做的一些比较简单的这些砖厂类的行业,不就这样吗? 一个当事人最后觉得我得要一个信访回复,我信访了,我得要我回复,回复回来以后,结果就以此这个点来判断他的起诉期限,对吧?如果没有这个的话,其实他的关键行为5年前就关了,可能起诉期限早就超了。结果他两年后他信访了一下,结果在信访答复当中告诉他,是当地的镇政府给他把砖厂给拆掉,结果好,以此为诉讼时效开始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没有过。是不是?如果说他没有去信访一下早就过了,所以有些时候你要正确看待你的行为,你所做的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要正确看待,以及你当时做工作的真实的目的,一定要有正确的思路。
第六个就是面对希望,不拖延,理性看,我们在实际当中一旦遇到这种关停类的,它跟征拆类的还不一样,关停了以后往往对方就喜欢拖,为什么?因为他的目的只是把你关掉,他不需要把你拆掉,他也不用你的地,你的地对我也没有商业价值,我的目的是把你关掉对吧?你没有排污,环保督察组下来检查的时候,你这个企业已经关掉了,我就可以交差了。对吧?所以说他的目的往往就是关,停下来就行,不需要拆。 但是以往往就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导致一个当事人他在维权的时候不积极,因为什么?他感觉我的不动产权利也没受侵害,我的企业你看还在那立着,对不对?没有人给我拆掉,也没有人怎么样?只是关掉了。
再加上对方在进行这种策略性谈判艺术的时候,好像还给你传递一种希望,慢慢的后面再谈,再解决。有些时候会给你一种渺茫的或者说一种模糊的希望,希望往往这个事情就给它拖延下去,3年5年就可以拖下去。一拖下去的时候有些当事人还不着急,为什么呢?我的企业还在那立着呢!地还是我的。但是你不知道你这个地已经没价值,在水源地、自保区了,又是风景区了,因为你这个地什么也干不了了,土地的价值在于使用,不能使用的土地有什么价值,往往就会给他产生一个错误。
往往有些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我在山西运城看了一家造纸厂,到现在整整拖了12年。他自己也不断的向省里找,工信厅什么的,不断找,但是,往往就给他传递一下,等这第一批资金已经用完了,第二批有了我再给你,结果现在也不知道第10批第20批了也没给他,一拖拖了12年,企业设备被逼无奈全部都卖掉,按照废铁价值卖掉,对不对?其实造成了数千万的经济损失。其实如果他那时候早早的就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的话,不至于落成如此被动。但是行政补偿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没有起诉期限的要求,行政赔偿以前两年现在改成6个月了。
但是行政补偿是没有,但是我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裁判案例,他说你时间长了也不行,它要有个合理裁判的周期,为什么呢?他觉得你时间长了,你就怠于履行自己的诉权,你都不去积极去追求自己的补偿。 我们认为你也是超越了起诉期限,其实当然,这个是实践方面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补偿其实是没有时间要求,没有使用方式。所以说如果遇到这种多种方式交叉的时候,不要恍惚,你要先理清楚这里的行为、文件以及这种政策统统理清了之后,就跟做手术一样,该剥离的剥离,理清了以后,然后慢慢的进行综合性分析,才能达到你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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