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征拆诉讼中,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及起诉期限探讨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概述


2016年9月22日,某地综合执法局对A建材公司作出《停工通知书》,内容为:你户,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空地上进行建设与生产作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责令你户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等候处理。A建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A建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双方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是否违法。征拆关行政诉讼中这三个问题很常见,本文以此案为例进行分析。

庭审中,A建材公司诉称:《停工通知书》抬头写的是砖厂,而原告的名称是A建材公司,送达主体错误;原告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而综合执法局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在空地上生产作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作出《停工通知书》应当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告程序违法。

综合执法局辩称:A建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收到《停工通知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应最迟于2017年3月22日提起诉讼,现超出法定期限应予以驳回;《停工通知书》针对的是砖厂而非A建材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综合执法局是市政府直属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律分析

1、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000年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但2018年新司法解释第64条作了修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案中,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停工通知书》,且未告知A建材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提起诉讼的期限,A建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起诉,未到两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规则,未超出法定期限,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2、如何认定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5条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有利害关系均可起诉。本案中,虽然停工通知针对的是砖厂,但实际上被停止生产作业的是A建材公司,所以A建材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综合执法局是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设立的,具有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强制权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主体适格。

3、被诉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本案中,综合执法局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程序合法的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所以原告主张成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推荐阅读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