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所公告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捷报:我所石磊律师一日收到四份胜诉判决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一日之内收到四份胜诉判决,这是对律师连日辛苦奔波的奖励,也是对其工作能力的肯定,现将四份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及法院裁判要旨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某山庄因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被下达《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拆除决定书》,起诉后两份决定书被撤销。

案件概述

2014年5月,A公司经受让取得位于某水库的原甲山庄经营权,11月该水库被纳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2015年9月A公司与水库管理局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将水库原甲山庄发包给A公司经营饭店、旅馆、茶社、旅游观光及配套项目,承包期限30年,并对四至范围、面积、附属设备等作了约定。2016年1月,又与水库管理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旁边一栋一层楼房出租给A公司用于商业项目经营。

2018年3月,县环境保护局认为A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展开立案调查;5月举行听证并作出《处罚决定书》;6月再次听证,作出《责令拆除决定书》并于3日后将涉案建筑物全部拆除。

1、法院裁判——针对《责令拆除决定书》

接案后,我方以《责令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起诉县环境保护局,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行为,而且县环境保护局在答辩时确认违法建筑物实际拥有人并非A公司而是水库管理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责令拆除决定书》。

2、法院裁判——针对《处罚决定书》

我方以《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理由同上。

二、按揭款未还清且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他人,现取得了房产证却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概述

丁某与林某是夫妻关系,1999年丁某购买了北京市一处房产,办理了入住手续并进行了装修;2003年林某与田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房屋提供给田某作办公场地,约定房屋从2002年12月31日交由田某接收并交纳按揭款后,田某即拥有使用权并交纳后期按揭费后,在田某需要办理该房有关手续时,林某与丁某无条件帮助办理,费用由田某承担,房屋产权归田某拥有。另外,鉴于丁某、林某目前经济状况不佳,为此房已经付出了40多万元按揭款,购买了家具、电器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田某一次性支付3万元作为补偿,2003年1月丁某、林某将房屋交付给田某。

2008年,丁某全权委托田某帮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书等手续;2016年,按揭贷款结清,丁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同年丁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某公司,田某诉诸法院,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现丁某以林某与田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认为林某与田某签订的协议书是赠与协议而非买卖协议,且签订协议时自己不知情为由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我方作为田某的代理律师,答辩时提出两点理由:(1)《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田某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构成善意。

法院裁判

《协议书》不符合赠与合同的三个要素,丁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丁某诉讼请求。
 
三、某养殖场系招商引资企业,后因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被强制拆除,政府侵犯信赖利益,起诉后法院判决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概述

2013年8月,王先生在经过层层审批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后,申请成立了畜禽养殖公司,同年十月与县农业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环评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2017年9月,安徽省政府印发《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方案》,10月,县环保委员会作出《养殖场关闭及治污设置建设问题督办单》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养殖场,镇政府据此向王先生的养殖厂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关闭或搬迁,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3月,恰逢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养殖厂位于黄河故道自然保护区,属于被整改对象,同年6月,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

法院裁判

诉讼中,我方提出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予以佐证,最终经法院认定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